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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男孩患扁桃体炎就诊两天后身亡

发布日期:2014-11-06 23:44:48 浏览次数:1595

尊敬的广大市民:您们好,现向你们陈述一起医疗事故,绝望中的一家人渴望得到您们的帮助!

关于我儿关正杰死亡的投诉一、经过:我儿关正杰,男、11岁,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光明街,常住户口,在香洲四小读书,于2011年4月16晚9:50因身体不适前往市人民医院小儿急诊科,值班医生王艳芳就诊。门诊病历中明显写着扁桃体肿大、见脓点,咽(++)。最后诊断化脓性扁桃体炎。没做相关检查,没把病情告知患儿家属及提醒注意义务,开药后患者回家。我儿于4月18日凌晨4点15分突然病情突发,全身无力,呼吸稍促,神清。即拨打120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前来就治,送到急诊,在抢救室中患儿仍然神清,呼吸气促,测血压为200/80mmhg,即请儿科林广主任接诊,当时亦在场参加抢救的首诊王艳芳没有将前病情如实告知,漏诊、误诊了前病因扁桃体肿大而引起呼吸宭迫综合症导致的呼吸困难,从而导致病情继续恶化。患儿逐渐出现神志模糊,呼吸困难加重,即上呼吸机,头颅CT检查后。林广主任嘱送ICU抢救室进行抢救,但与ICU联系后,ICU以病人住满为理由拒接,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送进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患儿有所好转(有自主呼吸),家人遂以放心,可惜在后来张成等医生在10点40分左右护士注入吗啡,吗啡注射后没多久令病情突变),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12时抢救无效猝死。短短的8个小时(凌晨4:30中午12时)就离开了人世。

二、个人看法医院存在以下过失:

1、 4月16日晚上儿科急诊首诊医生王艳芳工作马虎,在检查出扁桃体肿大,见脓点、咽(++)为什么不做血常规,肥胖为什么不测血压,没拍胸片,没住院、留察,不输液。6月20日医生解释:主任,主治医生林广、张成,等说见脓点,咽(++)不需要输液住院,不需要做血常规、量血压。哪为什么最后第二天突然病情突发,全身无力,最后导致病人死亡?

2、在整理病历中,存在篡改病历嫌疑,当时我全家都看过门诊病历,都没有拒输液这几个字眼的;在抢救患儿的10个小时期间,病历一直在院方手中,我家属曾质问过王医生为什么在4月16日晚不打点滴,医生又没开点滴药物,也无小孩监护人的签名。所以极度怀疑院方是在完善病历时加插上去的。①书写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②字迹明显的比其它字迹深。篡改病历是对死者极端的不负责任,医风医德何在?6月20日医生解释:他们不承认篡改病历

3、在120接回急诊门诊时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没有检查咽喉和扁桃体情况。而且等到昏迷实施插管时也没检查咽喉情况。存在多次漏诊咽喉、扁桃体的检查。以至于在诊断和治疗用药方面跟疾病的病因和发展有很大的出入:例如头颅CT检查颅脑是没问题的,而你们急诊医生却以降颅内压的方案去治疗,其中用到甘露醇(甘露醇会诱发左心衰,尸检中提示有急性左心衰的表现)加促了病情的恶化,使我儿子的病情得不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抢救治疗方法,而使病情恶化下去。很明显就是你们医生漏诊、误诊最关键的但又最平常的病因(扁桃体肿大)而引起的。6月20日医生解释:在解答漏诊咽喉,扁桃体肿大检查,主诊医生们不承认漏诊,他说医生不是神仙,不会想到扁桃体会发展成这样,连扁桃体都漏诊,他们的医生主任的职称都是用钱买来的吗?在解答本条时,当时他们说市人民医院以前没有发生过因扁桃体肿大导致的死亡,哪为什么我儿子却是因扁桃体肿大而导致死亡。医生就说因我儿子肥胖,肥胖会死亡吗?

4、在抢救中以没有床位为由拒绝我儿子送进抢救设备齐全、有专业性抢救医生护士的ICU进行抢救。在儿童重症监护室抢救当中存在更换呼吸机,换床等情况,而且出现更换的呼吸机不能正常使用(维修人员来维修),又出现没插管,再去ICU借管,甚至连儿童的尿管都没有、最后用成年人的尿管,无形中拖延了抢救的宝贵时间。这充分说明你们医生的工作不严谨,存在管理缺陷。

5、缺乏慎重用药,用药说明吗啡对老人和儿童是慎用,因吗啡对在昏迷,休克尚未纠正的情况下是属于禁忌症。药房出药量于用药量不相符,咪达唑仑注射液用药量50毫克,药房出药量150毫克,还有100毫克去哪里了?

6、诊断不明确、死亡诊断与尸检的病理诊断相差大,院方死亡诊断:①颅内感染:病毒性脑炎?脑干脑炎?②呼吸宭迫综合征③水肿④全身多器官衰歇⑤肥胖症。尸检病理诊断:①脑水肿、小脑扁桃体(内)疝 ②心腔炎性附壁血栓,心内膜炎。③肺部感染 ④咽扁桃体炎、咽扁桃体肿大。⑤脂肪肝。⑥肾间质灶性炎症细胞浸润。⑦脾、肾。肾上腺垂体肠等脏器淤血最后尸检鉴定诊断:咽扁桃体炎及咽扁桃体肿大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

7、在抢救过程中,病人这么严重中途有一段时间居然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在场,当时病人的鼻子让棉花堵住病人的呼吸了,(当时我家属在场,可以做证,)我家属去叫才来一个护士,当时病人这么严重,如说当时是在研究病情,完全可以在病人身边现场研究,都这么急了,还有时间给你们开大会吗?医生错过抢救病人的宝贵时间。

三、咽扁桃体发炎肿大是儿童最常见的疾病,即使在边远山区小镇的卫生所都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三甲医院应当有过硬的医疗设备、有过硬专业知识的医师队伍,但你们更缺乏的是医务工作人员认真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水平,玩忽职守、漠视生命;说明了你医院管理水平低下、混乱,缺乏对医务工作人员的监督。我儿的死亡使我们全家陷入万分悲痛之中,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在短短的8个小时(凌晨4:30中午12时)就离开了人世,珠海市人民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全家人万分悲痛,忍受着骨肉分离的痛苦后,我们多次找珠海市人民医院的领导协商,得到的结果是多次协商,雪上加霜,医院的刘院长、陆主任和律师等医院领导还不断的威协要解雇死者的母亲。(因为死者母亲是医院的一名职工)。这是什么道理啊!医院不但没有保护自己医院职工的基本权利,还要这样欺负她?外面的病人医疗事故医院就赔偿,自己职工的医疗事故就这样欺负她,你们的良心何在,医德去了哪?医院还说要搞什么三好一满意之风,怎么好,怎么满意。难道这样就是三好一满意吗?

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不是把病人医死,你是医生你没有的选择也没有任何理由找借口。医生不可以轻视人命,出现事故就要合理来解决。由于关正杰是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抢救过程中治疗不当造成的死亡,医院就有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但现在珠海市医院不但不解决这个医疗事故,他们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认真查处肇事医生的过错,院方对肇事医生想方设法的庇护,只会导致医疗差错越来越多,造成更多的无辜的病人死亡。医患纠纷愈演愈烈,这难道不是我们国家医改制度不成功的最大一点吗?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珠海市人民医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诊疗常规全面履行医疗注意义务,篡改病历,缺乏慎重用药,吗啡对老人和儿童是慎用,吗啡对在昏迷,休克尚未纠正的情况下是属于禁忌症。珠海市人民医院医生给关正杰打了吗啡30分钟不到就导致病人死亡,关正杰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侵犯,人的尊严被践踏,本人现向上级部投诉,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督促珠海市人民医院还死者一个公道,早日解决该医疗纠纷,以慰死者在天之灵,以平民愤。珍爱生命,不要丧失医德;尊重事实,不要违背良知;崇尚法律,共创和谐社会。

死者家属迫于无奈,为了为死者讨回一个公道,曾于2011年8月9日到珠海市人民医院为关正杰讨还一个公道。(2011年8月9日的南方都市报珠海版登过这事,2011年8月10澳门华侨报也登有),但医院领导不但不处理这个医疗事故,又多次在协商中强调如再来找他们要公道就要解雇死者的妈妈。声声叫死者家属去法院告医院。你们没路走了,路越来越窄了,只有这一条路了。对于一个收入不富有的家庭,受害者家属只生了一个儿子,含辛茹苦才养到11岁。现在死者母亲看着儿子写到一半的作业本哭诉:平时健健康康,前天还好好的在家做作业,只是因患扁桃体炎带去珠海市人民医院突然说没就没了!哪个为人父母的能接受这残酷的现实?哪个亲友能不气愤?孰可忍孰不可忍!珠海市人民医院你们不但治死了一个11岁的小孩,还毁灭了美好幸福的一个家,他们全家都崩溃了,死者的父亲因受不了这种打击住院二十多天,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出来主持公道。还死者一个公道,俗话说:医生是救死扶伤,诚实行医的白衣天使。而珠海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却是披着白衣的魔鬼。难道他们的心是黑色的吗,让人心寒,究竟珠海市人民医院是救人的圣殿还是屠人的鬼门关?

打官司?只是一个天方夜谭,我们有胜算吗?法医是你们的人,做医疗鉴定的是你们的人,律师也没有你们的强。你们势力强大,官官相互。什么都没有的我们,拿什么来赢?就算要上诉也会拖死我们,不到三年这个官司是打不下来。(因为我们这边的邻居有一个例子就是这样,打了三年医院事故官司,死者的母亲也疯了到现在还是没结果)。到时死者家属全家都已给拖垮。就算打羸这个官司也是输的。我们想要的不单是个公道,还有就是不想看到更多人受害。

我们没有钱没后台,难道我们的生命就这么低贱吗?我们的生命就猪狗不如吗?受医疗事故残害的兄弟姐妹,父老乡亲,求求你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了!这样的医德和医术,还要有多少无辜的百姓受害。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珠海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你们看到了吗?天堂的孩子尸骨未寒在怨恨你们呢 你们是否理解孩子的父母是怎样痛苦煎熬、度日如年。我们就快年过半百,孩子是未来的希望,有谁替我们想想,我们万般无奈,只有向广大市民求救,陈述这一事实,可怜天下父母心!救救这两个可怜的父母,为我们伸张正义!直到2011年12月22日珠海市人民医院都还没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为死者关正杰主持一个公道!还死者一个公道。以正医德、医风,死难者家属全体在此叩谢上级领导!

南方都市报报道链接:

http://gcontent.oeeee.com/6/21/621b3d76b35a9bcf/Blog/8af/dbda17.html

申诉人:患者家属敬上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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