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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禁毒条例拟规定毒瘾未戒不得驾车

发布日期:2014-10-03 22:30:05 浏览次数:1600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案例,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者反应比正常人慢12% 、“毒驾”者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2013年以来,我区注销了1100多名吸毒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近日,记者从区人大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如果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修改稿的规定应依法注销。《条例(草案)》最快将在今年出台实施。

由于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缺少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考虑我区“毒驾”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条例(草案)》对毒驾限制的类型、证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另外,目前对于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尚未规范,主要表现在贩毒分子在寄递毒品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往往使用虚假姓名或模糊的地址,以掩盖其真实身份。收货审验登记制度也形同虚设。

因此,《条例(草案)》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现涉嫌非法邮寄、托运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收寄验视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为提高海关、边检等职能部门对毒品的查验与追踪能力,《条例(草案)》对报关单位保留相关报关信息备查也作了相关要求。

《条例(草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配备作了规定,如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应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

为使戒毒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条例(草案)》还规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要鼓励他们创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小修理铺等,实现自主创业。 (记者 李平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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