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女子 称毒瘾不严重 状告公安局讨要自由权
昨日,昆明市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一名吸毒女子被警方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后,认为自己毒瘾并不严重,达不到强制戒毒的标准,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强戒决定,还她人身自由。
对此,五华公安分局认为,该女子的毒瘾已经很严重。公安局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
这名“瘾君子”李某今年25岁,云南孟连人,其老母亲专程从孟连到昆明参加旁听。去年6月23日是李某的生日,当天她和一帮朋友到卡拉OK唱歌。期间,有朋友递给她一支香烟,神秘地说“这烟味道很特别”。烟雾缭绕中李某品尝到从未有过的快感,从此毒魔缠身。李某吸毒的事情,她母亲也是因为这次官司才得知的。
今年7月,李某来昆寻找打工的丈夫。怕毒瘾发作,她随身携带了3小包海洛因。到昆明后,她和丈夫住在海源寺附近的出租房里。也许因为她在吸食毒品时现出“原形”,有市民立刻打电话报警。
7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李某走到海源寺云南商学院门口时,被五华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的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了她随身携带的3包毒品。警方对李某进行尿检:阳性。审查中,李某承认自己有一年的“毒龄”,现已是“老到”的注射吸毒者。
“这女子吸毒成瘾严重,必须送去强戒。”当天,公安局就对李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二天,她被送到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强戒的期限是两年。
被送去强制戒毒,意味着要暂时失去自由。强戒的日子每熬一天都很痛苦,她求助家人想点办法。李某的丈夫咨询律师后得知,李某的情况达不到强戒标准,戒断毒瘾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方式——社会戒毒。可公安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可能更改。无奈之下,李某将作出强戒决定的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强戒决定。
李某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李某吸毒成瘾是事实,但她的成瘾还未达到特别严重的地步。可以在社会进行戒毒。目前《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还未出台。相关标准参照的是公安部以前的一个规定,但这个规定中只是对吸毒成瘾有规定,对成瘾严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从剂量来看,李某每天每次吸毒0.1克,这个剂量不是特别严重的。
“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同时规定,戒毒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许思龙说,虽然李某是流动人员,也可进行社区戒毒。只有在社区戒毒,没有戒断毒瘾的情况下,公安局才能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五华公安分局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提出“李某吸毒成瘾并不严重”的观点予以反驳。民警专门到戒毒所做过了解,吸毒10多年的那些老吸毒者,每次吸毒的数量也才0.1克。“李某自己承认,她从去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到今年6月发展为静脉注射海洛因,前后时间长达1年。从吸食发展到每天注射1—2次,而且每次注射0.1克,足见其对毒品依赖程度的严重性,并不是毒瘾较轻。相反,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里规定,吸毒成瘾是否严重,可以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通过综合判断,她就是一个毒瘾严重的吸毒者。”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代理人称,公安局对李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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