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痤疮
职业性痤疮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矿物油类或某些卤代烃类引起的皮肤毛囊、皮脂腺系统的慢性炎症损害。由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称为油痤疮;由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称为氯痤疮。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痤疮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痤疮的诊断及处理。
2 引用标准。
GB 7804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有的临床表现及发病部位;参考工龄、发病年龄、作业环境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结合对病情的动态观察,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寻常痤疮及非职业性外源性痤疮,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4.1 油痤疮
接触部位发生多数毛囊性损害,表现为毛孔扩张、毛囊口角化、毳毛折断及黑头粉刺。常有炎性丘疹、毛囊炎、结节及囊肿。较大的黑头粉刺挤出黑头脂质栓塞物后,常留有凹陷性疤痕。皮损一般无自觉症状或有轻度痒感或刺痛。多发生于眼睑、耳廓、四肢伸侧,特别是与油类浸渍的衣服摩擦的部位,而不限于面颈、胸、背、肩等寻常痤疮的好发部位。
4.2 氯痤疮
接触部位发生成片的毛囊性皮损,表现以黑头粉刺为主。初发时常在眼外下方及颧部出现密集的针尖大的小黑点,日久则于耳廓周围、腹部、臀部及阴囊等处出现较大的黑头粉刺,伴有毛囊口角化,间有粟丘疹样皮损,炎性丘疹较少见。耳廓周围及阴囊等处常有草黄色囊肿。
5 治疗原则。
参照寻常痤疮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注意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囊肿较大者可考虑手术切除。
6 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痤疮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原工作。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多发性囊肿及聚合型痤疮治疗无效者,可考虑调换工作,避免接触致病物。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应作皮肤科检查并详细记录,定期体检应每1~2年进行一次,注意有无痤疮样皮损发生,并应鉴别是否与职业有关。
8 职业禁忌证。
皮脂溢出明显或有严重寻常痤疮患者,不宜从事接触焦油、沥青、高沸点馏分的矿物油、多氯苯、多氯萘、多氯酚及某些溴代芳烃化合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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