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3〕117号)文件要求,自2012年1月起为呼和浩特市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含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散居孤儿的标准发放。(2013年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全面落实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各旗县区财政局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各旗县区民政局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旗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四、严格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感染儿童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各旗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资金发放。各旗县区财政局要根据旗县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感染儿童监护人账户。(参照孤儿补助资金发放形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旗县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完善档案。各旗县区民政局要建立完善的感染儿童档案(含感染儿童及监护人基本情况、基本生活费领取使用情况等),做到一人一档,信息完整,有据可查。同时,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建立感染儿童电子档案,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三)监督指导。各旗县区民政局要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状况提出相应的要求,明确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来源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