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女终获经济补偿
家贫娶病女 家富抛发妻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家庭贫穷时,因娶不到媳妇,刘某家人非常着急。最终家人开出的条件是只要对方是个女人,年龄大小无所谓,智商高低无所谓。在别人的撮合下,比他大四岁的弱智女走进了他的生活。没想到几年后,刘某家的土地被征用,刘某获得了一大笔补偿。富裕的刘某开始瞧不起妻子,妻子无法忍受刘某的折磨,向法院提起离婚。9月15日,在怀仁县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法官准予双方离婚。刘某补偿前妻损失1.8万元,并抚养前妻生下的孩子。
刘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浑源县大仁庄乡一个贫困农民的家庭,后移居怀仁县海北头乡。王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于广灵县南村镇一个普通农民的家庭,从小患有轻度甲亢,智力不及常人。2003年,经人介绍,刘某结识王某,鉴于刘某当时生活困难,抱有“有人嫁给就已满足”的心态,在明知王某比自己大4岁,且智力不及常人的情况下,在毫无感情可言,纯属勉强度日的情况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按民间婚俗迎娶了王某。2004年7月19日,两人生育一女。2008年,刘某的父亲在农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款,拿着这笔补偿款,刘某举家迁往怀仁县城打工并做起了生意。随着家境的一天天好转,刘某的心态发生变化,对王某的嫌弃与日俱增,直到2010年4月21日,王某实在不愿再维持这样的一个家庭状况,遂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怀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刘某与王某的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凑合”婚姻,对于他们来讲毫无夫妻感情和家庭责任可言,可悲的是,维系这一婚姻的是穷困潦倒和疾病缠身,现在男方走出了贫困,而女方却病情依旧,在这样的一种婚姻家庭中,对女方的伤害也就可想而知了。考虑到刘某与王某的这种婚姻现实,怀仁法院的法官们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王某的今后生活这两个角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使刘某做出让步,一次性给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8万元,主动承担起了孩子的抚养义务,并允许王某随时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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