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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丙酮尿症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日期:2014-11-18 23:57:46 浏览次数:1597

7月21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将苯丙酮尿症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的苯丙酮尿症参合患者(12周岁以下)纳入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使农村居民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扩大到22类。《通知》明确了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引起的苯丙酮尿症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包括门诊检查费用及治疗专用食品费用,医疗费用按限额支付(1.2万元/年-1.7万元/年);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引起的苯丙酮尿症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包括门诊检查费用、药品费用及治疗专用食品费用,医疗费用按限额支付(1.5万元/年-2.0万元/年)。在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次支付处方药品实际费用的70%,个人支付30%;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基础上,医疗救助基金支付20%,个人支付10%。

《通知》还确定了省妇幼保健院和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宁德、龙岩和南平市妇幼保健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即时结报,补偿额不受当地新农合及民政医疗救助最高补偿封顶线限制。除重大疾病外,患者个人实际补偿额累计超过年度封顶线后,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设区市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给予补偿。

因涉及苯丙酮尿症参合患者治疗专用食品的招标采购,苯丙酮尿症大病保障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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