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因停车起冲突猝死续
被告都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两万余元
对于南京玄武法院的一审判决,陈志明的妻子觉得量刑过轻,而被告都某则认为自己无罪。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陈志明的妻子邵女士坚持认为,都某是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另外,邵女士认为,公诉人一审时播放的三段录像当中,没有出处和录像时间记录,有PS的可能,不能证明真实性。“此外应该有五段录像,家属只看到三段,还是剪辑过的,网上倒出现了一段我从没见过的录像”,对于视频的真实性她一再表示自己的质疑。
她请求法庭撤销玄武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民事赔偿部分,要求改判直接收入损失536余万元。“至少得两百万吧,起码得按国家标准来赔偿。”邵女士称。
都某作为被告一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不接受。他的辩护律师周小迪认为,这本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却被“夸大”到刑事高度,而本该无罪的都某却被定罪量刑,实在是“冤”。他称,当时都某的反击行为轻微,不会必然引发陈志明死亡,而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陈志明身体表现正常,而且还自己开车到派出所。“是因为自身潜在疾病,突发心脏病而猝死”,周律师称都某的行为最多只能算是陈志明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这个诱因在他看来,所占原因力比例不会超过10%,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按“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量刑。
昨天在庭审中,双方分歧巨大,但都不认可陈志明尸体的法医鉴定书。死者家属邵女士认为,认定都某罪名的依据,是法医的鉴定书:诱发陈志明心脏骤停的原因是“情绪激动”,但法医又当庭陈述尸体解剖中是无法用肉眼和借助仪器发现尸体上的“情绪激动”。
而都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鉴定人曾解释外伤、皮下出血的应激反应会造成微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增加,从而加重心脏负荷,但鉴定人不能说明这种应激反应,增加了陈志明具体多少的心脏负荷,这种负荷又是如何促发心脏停搏的,他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牵强附会”。
由于案情复杂,开庭半小时左右,法官即宣布休庭。扬子晚报也将继续关注案情的进展。
(原标题:教授因停车起冲突猝死续:其妻索赔500余万) 来源:扬子晚报作者:编辑:易晔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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