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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癫痫 调解化诉累

发布日期:2014-11-24 20:41:51 浏览次数:1600

车祸致癫痫 调解化诉累2009-11-27 09:50:29【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讯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胡林外伤性癫痫。外伤性癫痫的发作甚难预料,有的于伤后即刻出现,有的可在头伤痊愈后多年始突然发作。考虑到癫痫的时发性,近日,无锡南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受伤继发癫痫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8月,杨华驾驶着其父杨东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遇胡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杨华的车头与胡林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胡林受伤、两车物损。交警部门认定:杨华、胡林驾驶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均无法查证及胡林进入路口前行驶路线无法查证,故未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因肇事车辆一直为杨华使用,并事发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2009年8月,胡林诉至法院,要求杨华、其父杨东、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0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1500元,还需赔偿360000余元。

经过医学鉴定部门的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胡林继发性癫痫构成九级伤残,并存在相应的三期。承办人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原告提出癫痫可能会引发其他的损害,但因暂时未实际产生而难于主张。承办人从有利于原、被告双方的角度出发,结合前不久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癫痫而导致的二次诉讼的处理经验,向被告讲明了癫痫及癫痫所导致的损害会引起新产生的侵害后果,所以因继发性癫痫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并不是一次诉讼所能解决的。胡林和杨华听后表示愿意一次性了结,避免一次次的诉讼之苦,随后胡林、杨华、保险公司当即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赔偿款,杨华、杨东一次性赔偿220000元。就此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审结后,杨华、杨东、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在短期内就已经到位,使得原告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赔偿款,以最简便的方式充分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承办人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妥善解决了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遭受诉讼之累。可见,处理的虽为微观个案,但其作用、效果却直接促进了纵向同类案件的调解。(倪如倩 周乃伟)

来源: 法制网江苏频道(责任编辑: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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