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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耳聋成谜

发布日期:2014-10-29 22:28:15 浏览次数:1600

□本报通讯员孙军

近日,南京一所医院因为保管病历不善,致使医疗损害无法进行鉴定,最终败诉,被法院判决依法赔偿聋儿各种费用合计18万元,并按一定比例定期承担聋儿的后续治疗费用。

幼儿莫名耳聋,父母四处求医

1997年1月,小宁宁出生在南京一家医院。出生后第三天,小宁宁吃奶时突然出现口周青紫,吸氧治疗好转后又青紫,并哭闹不安。医院以疑为“新生儿肺炎”转院治疗,但出院后并无异常之处。

小宁宁的父母亲都是苏北淮安的农民,他们一直沉浸在初为人父和人母的喜悦当中,小宁宁也在父母的呵护下一天天长大。到了宁宁2岁左右,家人发现宁宁对周围的声音没有什么明显的反应,这时父母也只是有些担心,他们宁愿相信小宁宁只是发育有点儿晚,不会有什么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担心越来越严重。2000年,小宁宁经南京铁道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左耳中度,右耳极度)。这一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让全家人都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父亲李爱武带着爱子辗转四处求医,治疗效果均不理想。在一次就诊中,医生提议调取小宁宁的出生病历,以期能够找到致病原因,对症治疗。

病历保管不当,医院推定有过错

2007年,李爱武来到小宁宁的出生医院,要求复印小宁宁的住院病历被拒绝。多次要求无果,2008年,李爱武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南京市下关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医院认为,一般性耳聋有三种:一是遗传性耳聋、二是非遗传性先天性聋、三是非遗传性获得感音神经性聋,第三类占90%以上,多是因为服用抗生素等药物所致。小宁宁是哪种原因致病尚不清楚,其以院方护理不当导致耳聋没有依据。且护理不当不可能导致双耳感音神经性聋。院方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小宁宁的耳聋与院方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审理中,医院提供了病历,但病历资料受潮破损严重,几乎不能辨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曾委托南京市公安局五处尝试对病历资料予以恢复,终因受损严重,未能恢复。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也因原始病历无法辨识,无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宁宁的病历因受潮致损,无法辨识,对此,医院不能证明病历受损其没有过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院违反病历保存的相关规定,未能提供完整病历,且由于其提供的原始病历无法辨识,经专业技术手段恢复仍无法辨识,致使无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医院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宁宁经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

家人再次诉讼,医院又赔18万

2009年,李爱武作为小宁宁的监护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2万元。法院再次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污损病历进行文字恢复识别鉴定,并以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作为送检材料,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经审查仍认为,现有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故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这是一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小宁宁耳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院在规定的住院病历保存期内对病历保管不善,导致小宁宁出生时的原始病案资料受潮毁损,难以辨识,无法查明小宁宁出生后医院对其所采取的具体医疗措施及用药情况,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小宁宁耳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小宁宁的诉讼请求范围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21万余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赔偿数额变更为18万元,并按一定比例定期承担小宁宁的后续治疗费用。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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