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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患者肺结核被当肺癌治 手术后死亡

发布日期:2014-10-10 17:39:52 浏览次数:1600

肺结核肺癌,虽然都是肺病,对于病患造成的后果可是大相径庭。温州某医院就闹出了这样一个悲剧,患者明明得的是肺结核,医院却当成肺癌来治,结果患者在手术后大出血死亡。

4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温州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万余元。目前,涉案医院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患者王先生是温州龙湾人,48岁,生前在浙江某钢业公司担任对账员。

2012年9月13日,王先生因为咳嗽咳痰、咯少量血10余天到温州某医院门诊部就诊。

当天,王先生做了CT检查。检查提示:王先生“左上肺空洞伴炎症,左肺门淋巴结显示”。

但过了四天,王先生被安排住进了该院胸外科,在一份诊断报告上,一名医生写下“左肺癌?”,初步诊断王先生的症状疑似肺癌。

病情一下子转为肺癌,让王先生和其家人很吃惊,但他们依然在该院接受了治疗。

“做完手术后,他就一直说自己不舒服,然后一直冒冷汗,脸色苍白。”王先生的妻子胡女士说,丈夫在当天下午4点15分左右就神志不清面色苍白,马上告知了医护人员。

结果,经抢救无效,王先生于当晚6点05分被宣告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书上注明:左肺部根治术后,心肺骤停。

丈夫突然去世,让胡女士对医院的治疗过程产生了怀疑,她多次和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提供病理诊断书。

直到同年10月11日,胡女士一方才收到医院的三份病理诊断书,诊断书上记载为“左上肺结核球。”

得知这样的消息,胡女士当即晕厥,她认为王先生的死和医院的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方面赔偿。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大小无法协商一致,2013年,胡女士一家将该医院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700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医院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手术前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没有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

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需肺癌根治手术,但是病理学冰冻诊断书面报告是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内容与电话所报不符,存在过错,该过错错误地引导了手术范围的扩大,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手术后,王先生出现大出血,鉴定机构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对王先生病情疏于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方面在对王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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