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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女员工流产告东家甲醛超标

发布日期:2014-10-29 03:58:27 浏览次数:1600

日前,一宗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员工状告公司甲醛超标导致自己流产的索赔案引起了关注。案中原告邓娟原为该公司的产品修复部经理。2010年,邓娟怀孕了,然而喜悦没延续多久,她就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在怀孕两个多月时不幸流产了。邓娟认为,这是因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所在的办公室甲醛超标所致。由于与公司在赔偿问题上谈不拢,邓娟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邓娟提供了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采样地址为该公司产品修复部办公室,采样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分析结果为产品修复部办公室的甲醛含量为0.11mg/m3。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室内空气甲醛浓度含量限值为0.10mg/m3。邓娟据此认为,公司办公室的甲醛含量超标。

公司方面则称,邓娟的诊疗记录显示,孕卵存在着先天不良,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邓娟存在多发性子宫小肌瘤,也是影响胚胎发育和孕卵正常发育的重要因素。邓娟此前有过流产史,这次流产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综上,天河法院采纳邓娟的主张,认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含量限值应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室内空气甲醛浓度含量限值为0.10mg/m3。

尽管公司提供广州郎迈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出检测报告证明甲醛未超标,但该检测报告是在2011年6月后作出,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其产品修复部办公室的甲醛含量是否存在超标。

而证人只是见过邓娟抽烟,无法证实是在怀孕期间抽烟。至于喝酒,证人们更只是听说。据邓娟病历记载,其确实患有多发性子宫肌瘤,有过流产史,此次流产有身体原因。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产品修复部办公室内甲醛含量超标是导致邓娟流产的原因之一,酌情判令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邓娟3619元。

一审判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前两者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者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标准,而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衡量企业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

法院认为,企业仅采用强制性标准而不采用推荐性标准是不违法的。因此,衡量本案公司室内空气甲醛浓度是否违法超标的依据,应当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那么,即使根据邓娟提供的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涉案场所室内空气的甲醛浓度也没有超出两项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0.12mg/m3浓度限量值,现有证据显然不足以认定公司存在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违法超标的过错。邓娟以公司办公场所甲醛浓度超标致其损害为由请求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近日,广州中院对案件作出改判,驳回邓娟全部诉讼请求。(文/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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