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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至14周 产假增8天 单位可付流产费

发布日期:2014-10-09 14:00:32 浏览次数:1600

延长产假至14周 产假增8天 单位可付流产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产假至14周—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工资或生育津贴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信息时报讯(记者吴瑕)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工资或生育津贴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下月23日前,通过网站、信函以及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流产假分两种情况对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也就是98天。同时,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此外,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禁忌劳动范围可调

此外,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种方式提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摘录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广州现行相关规定

●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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