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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入学歧视第一案法院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1-10-13 09:36:10【我要纠错】【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昨日,南都记者获悉,今年4月因“疑似肺结核”考研被拒录的湖北青年徐兴(化名)接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法院以招生录取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徐兴称将继续上诉。
昨日,徐兴表示自己对这个结果很愤怒,不会放弃,将继续上诉。即使周围的家人朋友有支持也有反对,但是他将继续上诉,期望有个好结果。
在这份行政裁定书上,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就本案而言,被诉的招生录取决定涉及被告招收学生的权利,此时原告尚未成为被告在籍学生,双方之间尚未建立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被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可根据教育部《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所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多重因素自主决定录取结果。该权利是教育机构依法享有的招生自主权,而非行政管理职权。
因此,被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录取原告徐兴的决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徐兴的起诉。
2011年1月徐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合格。
2011年3月徐兴经研究生调剂参加了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复试及体检。
2011年4月1日徐兴被告知其体检结果为疑似肺结核,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将不予录取他。
其后,经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为期一周的医学诊断及检测,徐兴被诊断为早期肺结核且痰检证实不具有传染性。
2011年5月31日徐兴认为此举涉嫌歧视,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地化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
2011年7月4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国首例因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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