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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老人心脏病猝死 两名五旬老人分尸抛弃获刑

发布日期:2014-10-22 09:23:30 浏览次数:1595

江边发现了残缺的尸块!2011年9月22日,一条令人毛骨悚然的消息在猇亭区传播开来,一时间当地人心惶惶。

案件发生后,猇亭警方迅速立案侦查。9月23日,两名55岁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猇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2月26日,猇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月英、马平超犯有侮辱尸体罪,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9个月。

2011年9月22日清晨,几名环卫工人正在猇亭区318国道磨盘段清扫马路。一个神色慌张的拾荒者匆匆向他们跑来,小声地说道:那边绿化带有一个口袋,里面装的好像是一个死人。

几名环卫工人顿时紧张起来,他们一起来到拾荒者所说的编织袋前,一名胆大的环卫工人小心翼翼地走上前,用手中的扫帚将已经被拾荒者拉开一点的编织袋拨动了一下,编织袋内赫然露出一个人头。

接到报警后,猇亭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经勘察,这个白色编制袋内装着一名老年男子的尸体残块,其下肢被人分解,只留有上半身尸体。

随后,又有市民提供信息,警方在几百米远的一片小树林里找到了另一个装有两截下肢的编织袋。

死者是什么人?他因何而死?又是谁将他分尸抛弃?带着一系列的疑问,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调查。同时,将尸体送往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法医鉴定。

警方在排查收集线索时,一个案发前晚路经该路段的市民向警方提供了一条信息,9月22日晚,市民周某在回家途中看见一名老年男子,骑乘一辆人力三轮车装载两个白色编织袋,沿318国道往猇亭区磨盘路段方向行驶。

警方迅速根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并在离抛尸地点不远处找到了一辆被人遗弃的人力三轮车。根据三轮车上的信息,警方找到了城区出售该三轮车的商家。该店老板称,两名老年男女在他店内购买了一辆人力三轮车。

经买车老板辨认,老年男女买走的那辆三轮车,正是遗弃在抛尸现场不远处的那辆。警方确定,买车的两名老年男女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2011年9月23日,猇亭区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将犯罪嫌疑人黄月英、马平超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猇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

与此同时,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分离的尸体躯干与下肢为同一男性个体,以及该男性的死亡原因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在收集整理大量信息之后,警方确定,死者名叫孙权策,殁年78岁,其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死后被分尸抛弃。

犯罪嫌疑人为何在他人死后,将他分尸抛弃?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月英,女,1957年5月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文盲,无业,长期租住于宜昌城区。马平超,男,1957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宜昌城区。

黄月英与死者孙权策相熟,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孙权策来到黄月英租住地,两人闲聊了一会儿,期间孙权策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突然倒地死亡。

黄月英见状十分害怕,忙给关系较好的马平超打电话告知此事,并将尸体藏匿于房内床下。同月21日凌晨4时许,马平超来到黄月英租住地,两人商议后,决定将其分尸抛弃。

当天上午8时许,两人持事先预备的锯子、菜刀等工具,将尸体的下肢与躯干分离,分别装入两个编织袋内。当天下午,马平超用新买的人力三轮车将编织袋运出弃置。马平超将装有尸体躯干的编织袋抛弃于猇亭区318国道磨盘路段南侧靠江边绿化带的基石上,将另一装有尸体下肢的编织袋抛弃于距该处西侧360米处的318国道北侧路边苗圃公司树林里,同时将转运尸体的三轮车也予丢弃。随后,马平超乘出租车返回黄月英租住地。

2012年2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死者亲属和周边群众近30人到法庭旁听。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月英亲属支付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案件发生后,在周围群众中引起了较大恐慌。猇亭区检察院获知警情后,迅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在审查逮捕和起诉环节,猇亭区检察院调配精干力量,加快办案节奏,在春节上班后一周内就依法审结、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案情,制止不明真相的群众随意猜测和传播小道消息,维护当地居民的安全感。同时,针对本案侵害的特殊行为对象和犯罪客体即尸体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社会习俗、风尚等公共秩序,对社区居民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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