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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 乙肝携带者可任公务员

发布日期:2014-11-01 02:20:30 浏览次数:1595

本报讯

昨天,《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为合格。人事部发布消息称,标准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

体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通知、标准、体检表三个部分。通知规定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为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复检的程序;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标准共二十一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用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特别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录用作了科学的表述,并提出了复检的程序。

另据了解,人事部、卫生部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今年,两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标准摘录]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郑超·(《北京娱乐信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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