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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高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发布日期:2014-10-14 15:31:57 浏览次数:1595

昨天(28日)记者从(陕西)省招办获悉,从今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将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各市(区)体检工作4月10日前结束。

省招办要求,高考体检医院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含)以上医院,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鉴定体检结论的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从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 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体检结论分为四项内容,即合格、学校可不录取、有关专业可不录取、不宜就读专业。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各市(区)、县(区)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要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市(区)招办于4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今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所调整,取消了原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考生患六种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三种情况除外的结核病。患有哪些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考生可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进行查询。(记者 司文)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教育新闻网所提供的招生和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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