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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出病理性偷窃轰动一时高校大盗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10-24 13:02:21 浏览次数:1595

10月26日《记者对话三次读研的“高校大盗”》一文,报道了因盗窃已“五进宫”的薛某,再一次被指控犯盗窃罪,可能获10年以上的徒刑。对于其在无锡大学城疯狂盗窃60次的行为,专家建议对其做司法鉴定。报道刊登后广受关注。此后滨湖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薛某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薛某系病理性偷窃。12月16日,法院判处薛某6年6个月徒刑,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记者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对于薛某多次盗窃,屡教不改的情况,专家也建议做司法鉴定,有没有必要?”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受理此案后,就对薛某的行为产生疑问,他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薛某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薛某系病理性偷窃。他虽存在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明显受损,故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据了解,病理性偷窃属于一种精神障碍,即反复出现不能遏制的偷窃冲动,偷的东西不是个人使用所需,也不是为赚钱,反而可能被丢弃、送人或贮藏起来。偷窃前常伴有紧张积聚,偷窃时或刚偷完则有一种满足感。

法官表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薛某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退赔行为等其他量刑情节,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据有关专家的说法,目前认为病理性偷窃的发病原因可能与先天因素、童年的精神创伤、不合理的家教、父母个性奇特等多种因素有关。

薛某的病理性偷窃障碍如何治疗?昨日,记者采访了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姚建军副院长。他表示,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治疗:一种是对其进行认识心理和认知行为治疗,改变其对偷窃的认知,当他产生冲动时,给他一个刺激,使其产生不愉快情绪,也就是所谓的“厌恶疗法”,让其弱化盗窃行为;同时可适当配合抗偏执药物和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这些方法都要在心理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像薛某这种情况,经过两三个月的治疗,就会取得一定疗效,有治愈的可能。(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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