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肝癌赔付近万元
但两个多月后,李文瑞却因肝癌死亡。 经乌鲁木齐医学会鉴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李文瑞的3个儿女认为,正是这个原因使母亲延误了治疗时机,因而他们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2006年7月26日,这起疆内罕见的因漏诊而起的医疗事故赔偿案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建工医院赔偿李文瑞的家人近1万元的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但李文瑞的子女们不服,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漏诊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标志着首府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进步。
据一审此案的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介绍:2005年3月21日,李文瑞因腰痛住进新疆建工医院脊外科治疗,建工医院对李文瑞的诊断结论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和腰椎狭窄症。8天后,建工医院对李文瑞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肝内局限性增强回声区。
李文瑞病历上的医嘱为:结合临床,建议进一步检查。 记者了解到,B超显示患者“肝内局限性增强回声区”,往往提示患者有可能患有脂肪肝、肝硬化、肝癌等疾病。 那么,建工医院有没有进一步为李文瑞检查呢?
李春平向记者表述,建工医院的医生认为,李文瑞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和腰椎狭窄症,需要做半椎板切除减压手术。他的母亲做了B超检查后,在实施手术的前一天,主治医生告诉他和大姐李玲华,通过检查,除腰椎外,李文瑞的身体机能正常,可以动手术。 2005年3月31日,建工医院对李文瑞实施了半椎板切除减压手术。4月12日,李文瑞出院。在此期间,李文瑞的住院医疗费用为9686.22元。 2005年4月20日,由于腹部剧痛,李文瑞再次入住建工医院。这一次,李文瑞被诊断为肝腹水,已到了肝癌晚期。听到这个消息,李春平和哥哥、姐姐惊呆了,他们3人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20多天前还被医生告知身体正常的母亲,怎么会突然到了肝癌晚期?我们都对这事感到不解。我们3人在痛苦中把母亲接回了家。
这一次,母亲住院3天花了4196.77元。”李春平说。 回到家中的李文瑞于2005年6月10日因肝癌去世。 李文瑞的大女儿李玲华告诉记者:“我妈第一次入院检查时,B超就已显示肝脏有问题,但医院却在不检查肝脏的情况下就对她实施腰部手术,这显然不对。” 2005年7月6日,李玲华找到乌鲁木齐医学会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记者在李文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分析结果一栏上看到:建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断过程中,违反了疾病诊疗常规,有违规事实,术前没有肝、肾功能常规检查,对术前B超检查结果没有认真分析导致漏诊,对患者诊断不全面,对患者以及家属未尽告知义务,术前谈话病情告知不详细而实施了手术治疗,增加了患者痛苦以及经济负担,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就赔偿事宜,李文瑞的子女和建工医院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年底,李春平和哥哥姐姐将建工医院起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建工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67527元,医疗费1610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440元,丧葬费7242元以及交通费等共计约16万元。
2006年春节过后,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 记者从相关材料上看到,在法庭上,建工医院认为,导致李文瑞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肝癌,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建工医院愿意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承担次要责任。 2006年7月26日至27日,记者多次致电建工医院医疗部医务科询问此事,接线人员均以负责人不在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文瑞与建工医院属医患关系,在此关系中,建工医院在执行医疗活动时应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对患者详尽告知的义务,而建工医院对手术前的B超检查结果未认真分析,对患者诊断不全面,导致漏诊,遗漏了李文瑞占主要地位的疾病,从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建工医院应赔偿李文瑞的子女医疗费5553.20元,即(9686.22+4196.77)×40%。 另外,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文瑞的病故原因是患有肝癌,这与建工医院进行腰部手术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因此,李文瑞的子女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建工医院漏诊的行为给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增加了经济负担和痛苦,故建工医院应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
据此,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李玲华三姐弟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553.20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玲华三姐弟不服又上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中旬,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7月26日,李玲华三姐弟因不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李文瑞家人的辩护人、昌吉市新华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杨志新告诉记者,终审结果和他们要求的16万元的赔偿金差距太大。他认为,这起案件已被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尽管四级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中责任最轻的一级,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凡是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分别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根据这项法规,结合李文瑞家的实际情况,除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外,李文瑞的家人应当可以得到其他9项赔偿,但现在李文瑞的家人只得到了两项赔偿,而且医疗费一项仅仅是两次住院医疗费的40%,“这让人感到不解。”杨志新说。
晨报服务读者法律团专家组成员、自治区315消费者网站站长、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欣说,任何损害赔偿首先考虑的是损害结果和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本案中的损害结果好像是死亡,但实际不是。因为根据现有的医学技术,即使当时没有漏诊,死者也会死亡。所以,本案的实际损害结果应当是死者及其家属因为医院的漏诊而实施了不必要的手术,从而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和金钱损失的问题,这部分损失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张律师认为,建工医院赔偿原告第一次手术的全部医疗费和第二次住院的部分医疗费比较合理。 张元欣说,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判定医院是否漏诊,从医院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这个角度来判定的案例比较多,即依据现有的诊疗规范医院应该看出来的病症而没有诊断出来的,判定医院方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的案例比较多,而漏诊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相当少。
这是因为,虽然按医疗事故的解释,漏诊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漏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衡量。正因为确定漏诊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所以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起漏诊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标志着首府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进步。
案例链接: 医院漏诊赔病人12万 一名病人因阑尾炎而到重庆市南岸区某医院接受阑尾切除术,但经过两次手术后,发生腹壁脓肿及小肠瘘等并发症。经法医学鉴定,该医院在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漏诊、手术方案欠恰当等情况。2004年4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南岸区某医院赔偿这名病人119317.28元。 2003年9月26日,浙江人董某因腹痛到南岸区某医院检查,经该院门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广泛粘连性肠梗阻。医院决定对董某进行阑尾切除术。同年10月9日,董某在该院做了第二次手术。 10月16日,董某转入大坪三院接受治疗。大坪三院对董某做了部分小肠及瘘切除手术,其后董某被治愈。 董某认为,由于南岸区某医院的过失,给自己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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