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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猝死引过劳死立法呼声

发布日期:2014-10-20 16:44:06 浏览次数:1601

白领猝死引“过劳死”立法呼声 网友:先给加班费

近日,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4岁的生命戛然而止,生前发布的微博——“世上最容易做的一件事就是失去联系”——一语成谶,令人哀痛惋惜。

数日后,搜狐公司旗下游戏网站的一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不幸去世。

年轻白领接连死亡,再度为忙碌的上班族敲响了“过劳死”的警钟,也让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又一次面对拷问。

“过劳死”是现代社会工伤的一种新形式

奥美员工去世后,许多人在致哀的同时,为自己的状态感到深深的焦虑和恐慌。

有网友在凌晨1时30分发微博称:“终于下班了,奥美员工11点下班就猝死了,那我们公司的估计没几天就死一个吧!”而“繁草琉璃”则在凌晨4时诉苦:“加班到现在才到家,泡脚的时候居然听到鸡鸣声了!公司设计部和策划部哪个人没加班到晚上十二点后过?悲催的加班成常态,老板都不反思下么?一把辛酸泪啊。”

晚上7时40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刘岑还在办公室里加班,而这已是她“不算太忙”的时候。“现在正做一些专项审计,还有一些公司上市之前的审计,对时间要求没有那么严格,还是比较轻松的,每天差不多九点就能走了!”

审计员最忙的时候是年前年后。“国家要求次年4月份之前出审计报告,但各个银行有不同的要求,大多数二月份三月份就要。银行业务量又大,只能拼命赶进度。” 太仓、佛山、宁乡……在数月之前,刘岑和同事们像赶场一样,从一个城市奔赴下一个城市,加班加点完成审计工作。“最累的一次是顺德农商行,因为一周之内就要出审计报告,我们回上海后直接从机场到所里,熬了一个通宵,第二天才回家休息的。那时候我觉得我也要‘过劳死’了。”

“过劳”已经成为我国白领的工作常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其如何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董尚雯坦言,认定“过劳死” 的确十分复杂。“因为并没有一种直接的病叫做‘过劳死’,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且都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因素引起,存在很大争议。”

2012年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过劳死”人数已达60万,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基于我国“过劳死”既不算工伤,又不算职业病,不断有业界人士提议,应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范畴。

“之前,工伤都是指员工肢体受到伤害或者伤残,属于普通常识就可以判断的对员工身体的伤害,主要是由于体力劳动或者生产环境恶劣引起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尤其是那些坐在办公室的所谓白领,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种压力体现在他们的脑力劳动上,在精神上造成了看不见的对身体健康的损害。这种伤害也是巨大的,但往往不好判断。‘过劳死’是现代社会工伤的一种新形式,应该予以重视。”

现有“双工+48小时死亡”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期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呼吁过修改“视同工伤”规定,将“过劳死”纳入到“视同工伤”中,“很遗憾没有得到采纳。”而在资深劳动法专家董保华看来,被称为“双工+48小时死亡”的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过劳死既是一个医学专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专业问题,非常复杂。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视同工伤”的规定,其中第一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这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立法问题,立法部门担心修法扩大范围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加重。

我曾提出“一进一出”的修法原则,“一进”就是扩大范围,“将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局限于48小时,而是扩大到治疗无效死亡的期间”,避免社会舆论批评的伦理道德风险;“一出”就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因为直接工作原因而导致突发疾病死亡的,将“过劳死”、“过劳伤”纳入到工伤保险中,同时要明确过劳的标准,比如有加班、连续工作多长时间没有休假等等标准,排除非直接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死亡,缩小适用范围减小工伤保险负担。对这一条规定的修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标准。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底刚经过修改,因为新出现的个案就马上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在操作层面上难度很大,短期内寄希望于修改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恐怕不太现实。

董保华(劳动法、社会法教授,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

“双工”认定标准强调发病地点,“过劳死”往往是由于积劳成疾,发病并不一定符合“双工”;“48小时”则是一个极不人道的提法,显然是在暗示家属应当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待遇,这无疑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而认定标准最致命的缺陷是,没有在休息权这一“原权”与工伤待遇这一“派生权”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因果联系。若只强调发病地点与抢救时间,一个从不加班的员工,旧病在工作中复发,在48小时内死亡,便可获得工伤待遇;一个长期加班的员工,只要不是在工作中发病或者抢救时间过长,便不能获得工伤待遇。

“过劳死”源自日本,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所产生的压力,导致人们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日本引入“劳灾”认定,在事后予以补偿,我国可以借鉴。

一是过渡性工作的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在2001年12月修订的《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中,将劳动者在死亡前是否过度工作的考察时间从1周扩大到了1个月。

二是过重性劳动的标准。发病前1个月内,加班超过100小时,或发病前2至6个月内,加班时间每月平均超过80小时。

三是劳动状态的标准。与工作的不规则性、长期受限性、出差强度、轮值班和深夜工作,工作环境中的湿度、噪音、时差以及是否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紧张等很多因素联系在一起。四是过重负荷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标准。主要保护由于过度劳累而诱发其他基础性疾病者,及精神障碍而自杀或留下后遗症的人,即过劳而自杀或过劳而不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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