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性心绞痛的分型和临床分级
由于不稳定性心绞痛(U 妞)临床表现错综复杂,因此,其临床分型尚不统一。我国目前仍沿用1979 年WHO 分型标准,将初发劳累型心绞痛、恶化劳累型心绞痛及自发型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称为UAP 。在1994 年5 月召开的“全国不稳定性心绞痛诊断和治疗研讨会”上,不少专家指出该分型标准不尽完善,例如,单纯自发型或变异型心纹痛患者,冠状动脉病变常较轻,心绞痛发作主要由于冠状动脉痉挛所致,在不稳定期发作可十分凶险,但经适当治疗后可长期保持稳定。因此,自发型或变异型心绞痛一经诊断以后,即永远划归UAP 范畴显然不尽合理。另外,一部分稳定性劳累型心绞痛患者,在病变逐渐发展过程中,当病变狭窄达oo %以上时,即使无斑块破裂,也可因冠状动脉张力的生理性变化而出现自发性心绞痛发作,这些患者的病情也可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由于所采用的U " 的定义不同,致使文献报道中UAP 患者AMI 的发生率自6 %至50 %不等。因此,进一步统一UAP 的定义实属必要。在没有制订新的心绞痛分型之前,仍可沿用WHO 分型标准,但在具体应用中应明确UAP 所包括的具体类型,而不宜笼统地“采用WHO 诊断标准”。狭义的UAP 应指初发劳累型心绞痛、恶化劳累型心绞痛以及新近发生或近期内加重的自发型或变异型心绞痛。梗死后心绞痛指心肌梗死疼痛缓解后至4 周内发生的心绞痛,由于其可能发生梗死延展(extension )或再梗死,亦属于UAP 。
不稳定性心绞痛的诊断分型是通过临床特点来估计冠状动脉病变的进展程度和预后的。为了更好地选择治疗手段,在对不稳定性心绞痛进行诊断分型后,还应对心绞痛发作的程度进行分级。目前有将心绞痛分为以下等级:O 级:无反复发作的心绞痛;1 级:偶然发作,不需要加强治疗;2 级:反复发作,需加强药物治疗;3 级:在加强药物治疗情况下仍有反复发作的心绞痛;4 级:较3 级更严重的心绞痛,需紧急介人性治疗,如主动脉内球囊反搏、PTCA 、冠状动脉内斑块旋切或旋磨等,或紧急行冠脉搭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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