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在岗满十五年可领生活补助
政府出台了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村医将老有所养,由各县(市)区财政向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据了解,领取补助的乡村医生须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退岗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乡村医生的保障类别分为养老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两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
参保前符合国家或城市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自入行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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