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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曾打赢羊水栓塞医疗纠纷 为患方维权支招1

发布日期:2014-11-25 18:24:40 浏览次数:1600

羊水栓塞”,一个医学名词,最近频频见诸报端:2014年7月13日,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云南分校的一位老师在云南省玛丽亚医院分娩死亡,被诊为“羊水栓塞”;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产妇剖宫产过程中死亡,也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回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以及我们代理的大量产妇分娩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产妇的死亡原因最终几乎都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一时间似乎让人感觉我国孕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病率、致死率都高得可怕。而我国权威医学著作记载,孕产妇‘羊水栓塞’发生率为八千到八万分之一。”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的徐福云、王雪律师向本报记者介绍了一起他们代理的辽宁产妇“羊水栓塞”医疗纠纷诉讼案,医院称这名产妇死因系“羊水栓塞”导致,但经司法鉴定并非如此,“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并没有医方诊断的那么高。”

2012年,一位辽宁孕妇孕足月后进行剖宫产,从开始手术起算时间,医方在5分钟内完成吸出羊水、娩出胎儿的全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产妇发生一过性意识丧失血压下降,经医方简单处理,恢复正常。胎儿娩出后,患者持续出血,由于出血量较大,医方给予患者转院,转出时诊断为“羊水栓塞”。

转院后,产妇住入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妇产科会诊,虽然B超显示腹腔内液性暗区在持续、缓慢增大,但由于阴道出血量不大,所以会诊意见仍然是保守治疗。到第三天,患者家属要求请外院专家会诊,会诊意见认为必须立即手术切除子宫。

切除子宫手术中,见腹腔内出血5500毫升,手术后患者死亡,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死亡。但胎盘及子宫病理检查并未见到有羊水物质。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

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分娩过程中,腹内压骤降出现一过性血压下降及意识障碍。同时,患者存在其他产后大出血的危险因素,医方未早期识别该出血因素,未按照相关指南预防大出血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为没有“羊水栓塞”的临床表现、医方未使用抢救羊水栓塞的药物,特别是在三天的抢救中,医方未检查患者中心静脉血中是否存在羊水物质,所以医方诊断“羊水栓塞”没有依据。

最终,此案经人民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100%赔偿责任,总计赔偿近9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何映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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