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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监测不力 老太血糖升高死亡

发布日期:2014-10-10 15:49:58 浏览次数:1595

去年1月的一天,年过七旬的孙婆婆犯了气喘,她在家人的劝说下住进了医院。经医院诊断,孙婆婆为肺胀病,痰浊壅肺症。医院予以抗感染、平喘、化痰、降血压、扩血管等西药(输液中有使用5%葡萄糖液),同时辅以其他中药治疗。住院的第二天凌晨,孙婆婆仍感胸闷喘促明显,后查验血糖为24.9mmol/L(参考值:3.9-6.4mmol/L)。中午时分,医院向家属再次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孙婆婆家人便要求出院,出院后孙婆婆又在别家医院接受治疗,并接受降血糖处理。几天后,孙婆婆病情危重去世。孙婆婆家人觉得医院输注葡萄糖液与孙婆婆的死亡是有关联的,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根据孙婆婆家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就这起医疗纠纷组织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血糖监测及采取措施不力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已确认被告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血糖监测及采取措施不力的医疗过错,即医方在孙婆婆入院后没有及时监测血糖,未动态监测血糖变化,对隐形糖尿病患者未能尽早作出判断,以致在转送患者过程中仍然不当使用葡萄糖输液。依据送鉴病历材料,尽管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因患者血糖明显升高而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及高渗昏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加剧了患者心、肺等多脏器衰竭的进程,故被告医院应当对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孙婆婆自身病情危重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医院虽有医疗过错,但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孙婆婆死亡所致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高岩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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