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女硕士抑郁自杀 老父亲将女婿告上法庭
患病后仍长期出差自杀当日婆婆看护
小唐经常出差往返于北京和外地,对她来说,出差是家常便饭,即使在其发病后也不例外。
姐姐的去世对小唐打击很大,那段时间小唐长期在深圳出差,因此姐姐去世后的许多善后事宜都是赖先生出面办理的。那段时间,一人在深圳出差的小唐情绪异常反复,为了照顾小唐,同时也为了兼顾工作和家庭,赖先生向单位提出,申请到深圳分公司工作,公司予以了特批。
2012年5月下旬,姐姐去世两周年的时候,小唐出现抑郁症症状,开始发病。但直到8月28日其跳楼自杀,在此期间,小唐都正常上班,没有休息,且一直在威海出差,只是个别周末回京一两天。
8月26日,小唐第一次因抑郁症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重度)、健忘、脾肾不足,医生建议到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并根据焦虑性失眠这一病情,建议小唐休息两周。
次日,赖先生帮小唐向单位请了假,至此小唐才开始在家休息。因前一日就医后时间过晚,无法取药,当天,赖先生还请假半天缺席公司例会,到医院给小唐取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小唐在家休息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28日,就选择了自杀。事发当天,赖先生到单位上班,安排母亲在家中照看小唐。小唐一人在卧室休息,随后发生了悲剧的一幕。
丈夫行为并未侵权
法院驳回岳父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赖先生是否应当对唐女士坠楼承担侵权责任。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以及是否与唐女士坠楼存在因果关系,是赖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
首先,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自发病至坠楼的三个多月中,小唐绝大多数时间在外地出差,生活能够自理,根据证据,赖先生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关注,采取了相应措施,坠楼当天亦让其母亲在家照顾小唐,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老唐主张赖先生未尽到法定义务,延误就医、就医后不遵医嘱用药、不遵医嘱前往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是导致唐女士病情加重,最终选择自杀的原因。然而,老唐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上述主张成立。赖先生认为就医时间、如何选择医院及用药,都是包括唐先生、赖先生及唐女士在内的所有家人商议的结果。现唐先生主张上述情节均系赖先生的单方行为,但其未就此充分举证。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情节确系赖先生单方行为,也无法就此认定为唐女士坠楼自杀的原因。
其次,导致唐女士死亡的诱因系由于其患有抑郁症产生的自杀倾向和行为,判断患者是否具有自杀倾向以及自杀行为本身具有难以预测性。即使赖先生因唐女士其他亲属患抑郁症自杀死亡而对该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超出了赖先生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员对于抑郁症疾病理解和掌控的能力。
再次,在唐女士死亡后,唐先生与赖先生因办理后事等诸多事宜产生矛盾,与唐女士死亡本身并没有关联性,故唐先生以此为由要求赖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赖先生未尽到作为丈夫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与唐女士坠楼死亡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赖先生的行为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唐先生要求赖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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