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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单位分岁酒后醉酒身亡 家属起诉雇主劝酒不当

发布日期:2014-11-29 14:42:55 浏览次数:1595

“她说啤酒喝了肚子会涨,自己喜欢喝白酒。”同事张女士说,当天中午,厂里的厨师准备出去买菜的时候,陈女士就让厨师给她带一些白酒回来,但是厨师说厂里已经准备了啤酒了,就没有答应帮陈女士买白酒。

酒宴开始,觥筹交错间,陈女士向厂长借了50元钱之后便离席。再次回来时,手里撰着两瓶500ml装的“老村长”牌白酒。

“那天她很开心,特意打扮了,不停地喝酒,我们劝她好多次,少喝点。”厂长说,平时也有听说陈女士喝白酒的习惯,那天陈女士兴致很高,且不听劝。

喝了大概7两白酒,陈女士就趴在桌子上了,同事们都以为她喝多了,那个时候,酒宴差不多结束了,同事夏女士让其丈夫背着昏睡的陈女士回家。

“她回家之后就一直睡觉,我们怎么叫都叫不醒。”陈女士的姐姐和男友在家照顾醉酒的陈女士,后来发现陈女士状况不对,马上送到医院。但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陈女士已经没有了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认为,陈女士的主要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颅脑损伤为辅助死因。鉴定书分析认为,颅脑损伤存在于饮酒之前,不足以引起死者死亡。

原本是举办酒宴图热闹是喜事,结果陈女士意外醉酒身亡,该公司的负责人也觉得很“触霉头。”陈女士出事之后,公安机关找到当晚一起吃饭的员工调查,大家都说事发当晚,陈女士是自己喝的酒,没有人强迫她多喝,也没有看到陈女士摔倒把头摔伤。公安机关也鉴定了陈女士购买饮用的白酒,质量并未存在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陈女士是因为过量饮酒导致急性乙醇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女士的家人主张陈女士工作的公司,是酒宴的举办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该公司虽然是酒宴的举办者,但是没有提供导致陈女士中毒的白酒,白酒是陈女士自行购买饮用的,该公司没有义务阻止陈女士的行为。不仅如此,事后,该公司方面已经将醉酒后的陈女士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家人照顾,该公司已经尽到了酒宴举办者应尽的义务。

至于陈女士因乙醇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超过了酒宴举办者可预见的后果范围。法院认为,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对于陈女士饮酒前存在的颅脑损伤,因为陈女士家人不能举证证明与该公司举办酒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月20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陈女士家属索赔98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年关将至,按照传统习惯,吃团圆饭喝迎新酒难免,但饮酒要适当,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切莫图一时欢愉,损了身体,败了兴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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