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收藏本文 分享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直为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密切关注,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从实际情况看,醉酒人包括生理性醉酒人和病理性醉酒人两种不同情况,由于后者实际上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其刑事责任的解决适用处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原则。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主要争议集中在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具体负担以及刑法相关条文的完善,本文就此发表管见。一、生理性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生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之所以应负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多种学说的对立:(1)实行行为延续说。此说认为,在普通责任原则的框框里解释为什么要让因可归责原因导致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的人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是件十分困难的事,进而认为,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一般原则,而以实行行为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视为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则是一般原则的例外。[1](P286-288)(2)原因自由行为说。此说认为,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行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原因设定阶段却是自由(本文共计6页)......[继续阅读本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论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论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三金”适用——军事法与军事伦理关系初探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农业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国家刑事管辖权法定论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技术资本化运作的法律思考
查看完整目录>>
来源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