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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烧烤中暑事故频发 医疗险可赔 意外险不赔

发布日期:2014-10-23 23:38:09 浏览次数:1595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中暑是人体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机体体温调节出现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受到损害,是热平衡机能紊乱而发生的一种急症。从医学上讲,中暑与猝死类似,也是一种“疾病”表现。

因此,中暑不满足“意外”定义中“非疾病的、外来的、突然的”三个条件,中暑引发的治疗乃至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购买了意外险并不能得到赔付。

如果因中暑酝酿成为重大疾病(如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心肌病),而该类疾病又在所投保的重疾险保障的疾病范围内,则该重疾险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付;若该类疾病不在所投保的重疾险保障的疾病范围内,亦不能得到赔付。

但如果高温导致身故,则寿险一般是赔付的,因为保障期内的自然死亡,或者因疾病、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都在寿险保障范围内。

此外,医疗附加险也能在保障范围内对因中暑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按住院天数对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一般金额较低,如100元/天。

为了维护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去年6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颁布的修订后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亦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以广东省为例,去年5月24日,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每年6—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150元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同时,广东省还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对高温津贴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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