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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民工工作时中暑身亡 日均加班7小时

发布日期:2014-10-16 20:41:56 浏览次数:1595

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笔者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

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

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

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

笔者看到,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

陈果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

陈果的死亡,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有关呢?

陈果的堂叔说,陈果生于1995年,出事前未满18周岁。2012年6月,他进入东莞市前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电子)工作,今年2月28日转为正式工。

前锋电子的主营业务是电磁炉生产,陈果所在的车间主要负责测试电磁炉高温断电性能。测试电磁炉性能时,需将水放至电磁炉上连续加热1小时,因此车间温度很高。

对于环境的具体温度,双方一直存有争议。笔者多次联系前锋电子,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此前,东莞时报记者曾前往前锋电子采访报道称,中午12时左右,在陈果原岗位位置测得温度为30.2摄氏度,并称车间内风扇、空调均处于工作状态,车间的窗户也都是打开的。

但陈果的堂叔说,陈果工作环境的温度有37~38摄氏度,该媒体所称的30.2摄氏度是前锋电子在陈果出事后改变了车间工作环境,还称陈果之前工作的车间由原来的二楼改到了现在的一楼。

陈果生前所在车间出勤表显示,5月20日到5月27日,也就是陈果去世前的一周左右,他每天的加班时间均在7小时左右。

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

死者家属称,陈果死后,他们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联系到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张治儒,他曾接到陈果的父亲陈明献的电话,并为陈家提供法律咨询。

张治儒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果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

据张治儒了解,东莞市社保局石碣镇分局曾要求死者家属提供陈果职业病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该由企业进行申请,因为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既往史都由企业保管。让家属鉴定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家属没有死者档案、检查资料。

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陈果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张治儒说,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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