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算工伤是一种进步
□刘克梅
据媒体报道,针对目前气温逐渐升高,一些城市处于“高温预警”状态,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7月22日发布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劳动者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工作中暑也是工伤,在酷暑炎热中,这应该是一个清凉的消息,为建筑工、管道工、安装工等室外劳动者带来了期待已久的制度关怀。
尽管人本效应已成为企业的文化理念,可由于我国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1960年出台的,缺乏与时俱进的新的防暑降温条例,于是不少企业和单位就借此逃避“保温关怀”,应该发放的高温补贴不发放,“建筑工人几乎不知道啥叫降温费”,高温环境工作者发生了中暑等现象,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地方还将“高温中暑”认定为一种制度矫情,“这些员工的承受力太弱了”,是员工的体力脆弱等。员工的高温权益呈现悬空状态,权利尊严屡屡受挫。
而不能忽略的是,近几年在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下,全球气温已经比20年前有了较大提升,而且员工的高血压等“三高”比例在增加。这两个“增量”的攀升,意味着现代人抗高温能力在呈现“减量”。如果仍“战天斗地迎高温”而又缺乏必要的降温设备和“清凉关怀”,造成巨大的安全损耗和生命损耗却又不能享受应有的工伤认定,这显然就是双重冷漠:精神冷漠和制度冷漠。在文明和法治社会,这样的事情显然不该发生。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认识全国总工会的“中暑算工伤”,其积极意义就在于,高温中暑和台风、暴雨、海啸等造成的工作伤害一样,是一种意外的工作伤害和人身威胁,为员工们架起了一道权益围墙。有了全国总工会清晰的界定,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业再拒绝“将中暑当工伤”,显然就是违规行为和行政不规范。如果政府、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救助和补偿责任,显然是一种责任缺失。
是的,高温环境也是一种摧残性灾难,中暑也是新环境下新的“工作伤害”。各级政府和企业将“高温休假”“躲避高温时段工作”“清凉关怀”纳入劳动制度,就能为高温作业者带来更多的“清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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