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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因工作中暑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22 09:15:28 浏览次数:1600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35℃及以上)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得到证实,早在2004年,国家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已在有关部门于1987年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名单基础上,将职业病范围扩展至10大类、115种,其中就包括“中暑”。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一旦发生中暑,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相应待遇。

35岁的刘师傅在高新区一家钢铁企业上班,具体工作是对钢渣进行破碎,再进行筛分、磁选,选出含铁量超过50%的金属块,运回钢厂用作原料。“高温天越来越近,虽然厂里每年都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自己在工作中也非常注意,但有时还是常感到吃不消,大热天万一中暑怎么办?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随着高温天的日益临近,劳保咨询热线和新闻热线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求助电话。

昨天,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在高温作业环境中发生中暑的职工,经综合性医院诊断后,须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职业病诊断书,经确认后,携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且本人病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补偿待遇,未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这名负责人同时提醒,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要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昨天,市总工会生产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工会法》,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行为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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