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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洗澡煤气中毒 法院判房东担主责

发布日期:2014-11-12 10:17:42 浏览次数:1595

2011年2月8日晚,在双流香榭美邻小区,一家三口倒在家中,报警电话也突然中断。消防部门和物管、小区业主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排查,终于找到了中毒的一家三口。然而,租客高靖在洗澡时因煤气中毒,送入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他的妻子李小梅和女儿媛媛(化名)则因煤气中毒送入医院治疗。

之后,李小梅将房东、物管公司、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合租人和卖热水器的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高靖、女儿和自己赔偿。

双流法院在一审时发现,2010年,房东把香榭美邻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了曾某,曾某又把房子的客卧转租给高靖,高靖带着妻子和女儿住。然而2011年2月8日晚,高靖在洗澡时关闭门窗,导致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过安全标准,酿成惨剧。房东在2008年拿到房子后封闭了阳台,在阳台上安了直排式热水器,但没有安烟道。2010年,负责检修的公司在检查时发现燃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让房东整改,房东也签了字。

房东认为,李小梅和家人在使用天然气时没开窗透气,室内空气不流通,并非热水器的问题造成的,而且事故发生后李小梅没采取正确的措施;曾某擅自转租,卖热水器的商家负责安装,都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房屋或设施的安全性负责,不得向他人提供安全上有瑕疵的房屋或设施,对该房屋或设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房东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并未安装烟道,这一过错行为是导致李小梅中毒的重要原因。

曾某和高靖签的合租合同虽然没经过房东同意,但不能免除房东出租房里的物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房东无法证明卖热水器的商家安装了这一热水器,而且不是燃气设施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因此天然气公司、物管都不承担责任。

然而,高靖作为成年人,对热水器的潜在危险应具有认知能力,在使用热水器时忽视安全,关闭门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对于李小梅受伤,房东承担70%的责任,高靖承担30%的责任,房东赔偿李小梅2万余元。

房东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近日维持原判。据了解,李小梅对高靖死亡和女儿受伤的赔偿要求诉讼,法院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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