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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宴后在旅馆内煤气中毒身亡 旅馆被诉不安全

发布日期:2014-10-28 23:59:52 浏览次数:1595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孙小娟通讯员黄婉莹邓文婷)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的两名男子在南宁市区某旅馆住宿时,双双煤气中毒身亡。两人的亲属认为旅馆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状告旅馆老板胡某索要损失。旅馆老板却称,两人中毒是因为醉酒后不当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造成的。此案2月16日在良庆区法院开庭,目前尚无结果。

这场悲剧发生在2010年10月22日,两名死者均年届花甲。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说,两人之所以从南晓镇农村来到南宁市区,主要是为了感受当时正在举办的两会一节的热闹,同时也是为了和在南宁市打工的子女团聚。事发前一天,两人一起住进了南宁市某旅馆402号房,第二天仍然住在该房间。到了10月23日上午9时许,死者之一农某的家人迟迟见不到他,打他电话也无人接听。家人感觉不妙,急忙赶到某旅馆寻人,结果发现两人已不幸在客房内身亡。

死者家属马上打110报案。经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大队检验,两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事后,死者家属要求旅馆方赔偿,协商没有结果。最后,旅馆老板胡某迫于各方压力,向两人亲属各赔偿了1.5万元的丧葬费,但不愿赔偿其他费用。

当年底,两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具状将胡某告上法庭,一家索赔14万余元,一家索赔39万余元。家属们调查发现,胡某经营的这家旅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属于无照经营,根本不能提供安全的住宿条件;旅馆的房间十分狭小,通风不畅,胡某在房间内安装了液化气罐和危险性极高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却没安装强制排气的烟道,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家属们认为胡某作为旅馆业主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胡某却提出,这起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两名死者当时严重醉酒,不能正常使用燃气热水器,也不知开启通风设施。两人自身有严重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此外,胡某认为当天请两人喝酒的农某也有责任,因为农某明知道两人已醉,但他代两人开房后却没有合理安排醉酒者的起居,没有尽到酒席宴请者的注意义务。

胡某称,她经营的旅馆证照齐全、设施合格,虽然当天的管理员没对两人的住宿进行登记,但这并没有增加两人住宿的危险程度。所以,她对此事的发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胡某的说法,家属方反驳道,警方的检验结论里并没提到酒精的因素,怪两人醉酒是在推脱责任。两名受害者都是上了年纪的农村老人,且没有多少文化,液化气罐和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对于他们而言是陌生的东西,他们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其危险性,所以死者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天的庭审暂无结果,法官宣布待进一步审理后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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