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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异化为道德洁癖

发布日期:2014-11-02 04:58:10 浏览次数:1600

杨女士和丈夫在茶艺馆打完牌回家,发现将近6000元现金落在了茶艺馆中。亏得茶艺馆领班拾金不昧,丢失的现金失而复得。杨女士老公以200现金酬谢领班。此事不仅引发杨女士夫妇的争执,杨女士认为捡到客人财物,归还是应该的,不应收感谢费。此事还引得杨女士给报社打电话投诉,领班遂将200元“感谢费”退还。(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笔者认为,拾金不昧后收取一些微薄的谢仪,无论于情于理,都无可厚非。坚辞不受固然是道德高尚,行为仰止;但领班对于失主杨先生的真心感谢、盛情难却,接受感谢也是人之常情,对这种行为横加指责实在是大可不必,投诉报社就更显得不近人情。而且,杨女士认为如果每个人拾金不昧后都收取了一些谢仪,就是助长“歪风邪气”,这显然也不妥当,这更像是一种文革式的激愤语言和做法,这样的“道德洁癖”不能强加到每个公民身上。

尽管杨女士是人民教师,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可谓“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从小她受的教育就是学雷锋是应该的。但毕竟学雷锋不是每个公民必须应尽的义务,更不能将这种道德暴力强加到每个人头上,去强迫每个人都上升到雷锋的标准去“拾金不昧”,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在价值观逐步多元,社会各种意识逐步宽容的今天,只要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基本的主流道德观念,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做法,无需别人来横加指责。

而且,从情理上讲,领班收取费用是由于杨女士丈夫真心表示感谢,领班盛情难却才接受的。这不是赤裸裸的伸手索要,正如那位领班所说: “就算我做的只是应该做的事,也不应该被这样对待啊!”杨女士这种坚持“道德洁癖”的做法,事实也伤害了这位领班的善意和好心。

再者说来,是失主自己保管不慎遗失物品,也有一定责任。人家帮忙收起来并归还理应给予答谢。试想,如果没有领班这种拾金不昧精神的弘扬,也许钱就永远石沉大海了。即便是收取一些谢意的费用,也是理所当然。在在日本、德国、瑞典等国家,如果有人找到失主失窃的财物,失主须给10%答谢金,否则(失主)不能取回自己的钱。更何况,收一些微薄的谢意,更是对这种拾金不昧行为的一种肯定。物质上的奖励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这就是与时俱进,就像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助人为乐基金一样。单纯一味的指望拾金不昧,只是想要以道德代替法律,事实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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