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返聘专家散步时猝死 家属索要90万赔偿被驳回
七旬返聘专家散步时猝死 家属索要90万赔偿被驳回http://www.cyol.net 2013-12-16 23:35 中青报订阅 收藏本页 来源: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讯(通讯员黄丹 记者周凯)七旬返聘专家晚上在与家人散步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以工作重压致其复发心肌梗塞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90多万元的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0多岁的老胡系汽车行业安全系统方面的专家。2004年5月,老胡从原单位退休后,被一家汽车公司返聘在研究院担任常务副院长,工作时间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平时老胡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的员工宿舍内,一人一间,双休日则回家居住。
2010年3月,老胡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因高血压性心脏病进行了冠脉造影和PCI手术,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型、心律失常型、急性下壁心肌梗塞、室早、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同年5月,老胡回到单位正常上班。
2012年3月30日,老胡向单位申请休假2.5天,回老家扫墓。怎料,翌日晚上19时多,老胡与家人在马路上散步时突然发病死亡。后经医学证明,老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心梗。
老胡的妻子和儿子悲痛万分,他们一致认为,老胡单位强加给其一系列超负荷科技创新项目,老胡被迫连续出差、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故老胡的死亡与其高强度的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对此,老胡的家属将其用人单位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90多万元。
法庭上,用人单位辩称,老胡的工作强度并不高,主要是做一些指导性的工作,具体操作由相关部门完成;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老胡若知道自己身体不适,可向单位申请病假或者提出辞职,但老胡从未提交过;老胡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梗,是其自身疾病引起;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单位已经支付了丧葬费和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老胡劳动,任意加班加点,不给予其休息权、休假权的主张;因老胡的死亡时间并非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且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心梗,是其自身所患疾病所致,不属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故难以认定老胡的猝死与其在被告处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在老胡死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慰金,被告已尽到对雇员意外死亡后对其家属的合理抚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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