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捐精猝死案看官民自我保护
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响应学校号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郑刚走进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事发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昨日,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的郑刚父亲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6月20日 人民网)
郑刚在响应学校号召第5次捐精时,“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面对学校处理结果,其父强烈不满,在一年多的时间收集了120多份证据,状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儿子讨个说法。在法庭上,由于郑金龙不能及时找齐证据,使本案择日再重新审理。面对郑父的400万元诉讼请求,被告方代理律师只有简短的两句话,一是郑刚系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二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华中科技大学的说法有何法律依据?按学校的这种说法,学生在校如果跳楼,也是学生“自愿”不必负任何责任?学生在校参加活动,死在运动场上也是学生“自愿”参加,与我何干?哪么,请问校方,凭什么你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难道你有他们的“遗书”证明“意外死亡”纯属他们的主观所为?或者,你与学生事前签署了法律协议?
如果没有,你凭什么说郑刚在响应学校的捐精号召活动中意外死亡与校方毫无关系?而且,在其父提出异议时,在多次要求尸检时而拒绝呢?更为让人怀疑和不能接受的是,既然郑刚的猝死与校方毫无关系,为何校方“逼”郑父签字火化。并且,在郑刚死后才与郑刚父母及郑妻吴某签协议书:“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
据郑金龙及郑刚的医院同事证明,郑刚身体健壮,无“意外”死亡病史。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不管郑刚在取精室到底发生什么事情。我们看到无论是校方,还是郑刚本人,都缺少意外风险法律意识。其实,意外难免发生,就是走路还可能“飞来横祸”,在家睡觉也可能“长眠不醒”。当然,捐精百年历史没发生过一例死人报道,却偏偏让华中科技大学和郑刚赶上,并此引来争议。
如果,学校在《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宣传册上,印制捐精是“社会公益事业”,“欢迎广大同学前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以及在特别强调适时的排精,不仅对身体没有伤害,而且有利身体健康等宣传鼓动语后,能够清醒的告诫同学一些捐精的注意事项,哪怕因此而少了捐助者,也要不怕麻烦在捐精前与捐助者签订包括注意事项、赔偿金额等合法协议,并要求捐精者严格履行,既是对捐精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也避免了真出“意外”事后的麻烦。
可是,从这起医学博士捐精猝死案中,我们恰恰看到这种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缺失。希望“官民”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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