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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发布日期:2014-10-21 08:41:06 浏览次数:1600

(一)鉴定组织

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二)鉴定实施

1. 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2.鉴定小组在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 定方案,做好签定前的准备工作。

3. 县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并详细做好记录。

4. 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5. 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明确划定等级,供处理时作为依据。

⑴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等;

⑵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二等;

⑶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等;

⑸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为四等。

6. 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将副本送交被鉴定者所在县级节育并发症管理领导小组,或对有争议的病例将副本申报上一级再行检查鉴定。

7. 各级鉴定小组在鉴定结束后,都应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并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8. 县、市级鉴定小组无争议的和省级终审鉴定后的《鉴定证书》,都是处理并发症有关问题的依据。

9. 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地、市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 鉴定证书》者,需经司法机关受理并要求复议者,方可依法复议处理。

(三)鉴定时间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两次鉴定(上半年5月底,下半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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