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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猪肝谁来管 3人食物中毒事难断

发布日期:2014-11-25 06:42:20 浏览次数:1595

邹女士十分懊悔,她说如果不去买那块猪肝,就不会出现今天这么多麻烦。事情原委是这样的:5月26日,邹女士在大连市西安路科技谷附近一大型商超里购买了一块卤味猪肝,上面写的保质期是到5月27日。

5月26日中午,邹女士的父亲将其中一半猪肝切成一小盘,邹女士的父亲和奶奶吃了其中几片,邹女士的爷爷没有吃。当天晚上,邹女士的母亲回家后将剩余的几片猪肝吃掉。当晚9时许,邹女士的父母和奶奶先后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症状,邹女士的爷爷和因上班而没有在家吃饭的邹女士都没有出现上述症状。

邹女士的父母与奶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医生给开具的病情原因是:因食用了不洁或有毒食物,导致患者出现急性肠胃炎。“一家五口人,只有吃了那盘猪肝的3个人出现食物中毒,其他两个人没事。从常识上判断,可能是那盘猪肝有问题。”邹女士说,于是,她急忙联系到商超客服人员,并通过客服人员通知猪肝的供货商。

第二日,天润公司负责人曲女士赶到医院,带着水果探望了3位患者,并表示,如果确实是猪肝的问题,他们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邹女士一家也原则上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接下来的问题似乎很简单,只需要有一家专业机构,站出来确定一下是不是这块猪肝导致了邹女士一家三口食物中毒就可以了。但问题恰恰就出现在这里,邹女士和天润公司为了寻找这样一家机构,陷入了困境。

邹女士首先想到的是求助医院。“因为是医院抢救的病人,当时有呕吐物,医院应该能通过这些呕吐物,从而鉴定出到底是哪种食物有毒。 ”但是,医院却告知邹女士,医院是医疗机构,不是食品鉴定机构,法律严格规定,医院不得出具此类鉴定证明。

于是,医院推荐邹女士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做鉴定。由于当时已到周末,质检机构无人上班,邹女士被迫拖到昨日才来到了大连市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质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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