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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 为什么不把慢性乙肝列为慢性疾病大病门诊补助

发布日期:2014-11-27 06:52:05 浏览次数:1600

(一)提高筹资水平

2014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从510元提高到85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150元提高到250元,镇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到230元,市级财政补助从175元提高到315元,宁波市级财政补助(含中央财政)55元。筹资标准原则上两年不变,下一年度发生基金运行困难时,由市级财政予以调剂解决。

(二)提高保障水平

1.开展大病保险补助。

参合人员统筹年度内住院和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补偿后,对累计自负有效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55%的补助;

对受本市现有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必须赴市外三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诊治的自体和异体肾移植术、骨髓和脐血、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脊柱侧弯矫正术和前路脊柱旋转侧弯矫正术、听神经瘤切除术、主动脉根部主动脉弓升主动脉或加主动脉瓣置换术、心内直视射频消融术、心脏瓣膜置换术、颅底肿瘤切除术、髓内肿瘤切除术、复杂视网膜脱离修复术、胰腺癌根治术等10个治疗项目,按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补偿后的自负有效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55%的补助,并不得再按前款政策享受补助。。

问题:请问 农村合作医疗 为什么不把慢性乙肝列为慢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门诊)?

你们所谓的大病,,很多真的需要迫切关怀的病人都无法享受。慢性乙肝属于特殊慢性疾病吧?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应该按大病保险补助,为什么把慢性乙肝排除在外??医院的专业医生诊断里都写有慢性乙肝!!

在中国乙肝患者那么多, 慢性乙肝病人要长年吃药,定时检查各项指标,对病人的经济和精神都是负担(而且是长期的),现在的农保根本没把它当一回事,和普通的感冒的报销比例 报销范围都一样,还不能在县域范围以外门诊报销,实在可笑。

比如慈溪的农保不能去宁波市区报销(针对慢性乙肝, 其他小病不能报销倒是说的过去),在宁波地区,专科的肝病医院只有宁波二院的肝病医院,那么慈溪的乙肝病人去宁波二院的肝病医院却无法报销一分钱,病人不要求所有疾病都可以在宁波报销,但是作为慢性疾病并且在慈溪没有肝病专科医院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把慢性乙肝列为慢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门诊),为什么不能让慈溪农保病人在宁波肝病医院报销? 只是这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而已,过分吗? 另外大部分慢性乙肝病人是不用住院的, 以上针对的是门诊情况,大部分慢性乙肝病人每月都要去医院 每天要吃药,这不是大病,不是慢性疾病是什么?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最基本的保障,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的原则,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我市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目前只有13类慢性病病种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类似乙肝等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还有很多种,有限的基金还没有完全包起来的能力,只能先保障参合人员的住院,特别是到大医院住院的保障水平。但随着合作制度持续推进,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市将会逐步将类似乙肝等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列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借此也告诉大家,我省正在积极探索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门诊保障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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