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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药物过敏致残 一审获赔47万

发布日期:2014-11-25 22:33:58 浏览次数:1600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

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小冯庄19岁女孩张悦,由于用药过敏使得全身皮肤脱落、周身黏膜组织破坏,最终导致泪腺坏死、双目近乎失明。2012年3月19日,张悦将就诊的两家医疗机构起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经鉴定,张悦为三级伤残,索赔58万多元。

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等待,7月4日,张悦的父母终于拿到了一审判决,张悦获赔47万余元,沧州市传染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花季少女用药过敏致残

2010年5月10日,在沧州市某艺术学校就读的19岁女孩张悦,因感冒到学校附近的一家诊所就医,治愈后被同学送回家。到家后,张悦出现了眼红、胃疼、外阴瘙痒等症状。5月12日下午,在母亲苏彩莲的陪同下,张悦来到沧县泥桥村吕其联、谭海梅夫妇开办的家庭个体诊所治疗。

苏彩莲回忆,当时吕大夫检查时说孩子腹部有红点,诊断她得了麻疹,便输了一瓶液体。等到晚上6时许,孩子腹部的红点越来越多。“吕大夫说麻疹病情加重了,让我赶紧带孩子转院去沧州市传染病医院。”苏彩莲说,当日19时30分许,张悦被紧急送到了沧州市传染病医院。

苏彩莲告诉记者,女儿被送到传染病医院后,医生始终是按照麻疹病情用药治疗的,待5月14日中午医院通知她转院时,女儿浑身多处出现大水泡。

“5月13日上午,孩子的血常规结果就已显示为麻疹阴性,但医院还按麻疹用药使用了大量头孢类抗生素,直到5月14日中午医院说孩子病情太严重了,才通知我们转院。”苏彩莲说。而张悦被转到天津传染病医院后,很快就通过抽血排除了麻疹可能,被确诊是由药物过敏导致的重症药疹。经过一个月的抢救,被下达病危通知书的张悦才保住了性命,却遗留下了泪腺坏死、双眼干涩等后遗症。

提起诉讼索赔58万余元

张悦出事后,她的父母带着她四处求医,家里为此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顿。而原本活泼开朗的张悦从此在黑暗和痛苦中艰难度日,多次企图自杀。经鉴定,张悦双眼仅存光感,为三级伤残,终身需要护理。看着好好的女儿变成如今的模样,苏彩莲痛不欲生,发誓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然而,为张悦诊断的医疗机构却均不愿担责。无奈之下,2012年3月19日,张悦将曾经就诊的沧州市传染病医院以及沧县泥桥村个体门诊负责人吕其联、谭海梅夫妇起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随后,被告吕其联夫妇又将张悦就医的第一家诊所列为第一被告。

今年1月31日上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张悦向三家被告单位提出医药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多项损失赔偿,共计58万余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悦的代理律师郭林华称原告方受到的伤害,理应由三被告承担,其中沧州市传染病医院存在诊断错误、用药错误以及延误病情等过错,吕其联夫妇存在诊断错误并误导原告的过错,而就医的第一家诊所则没有尽到用药可能导致过敏的告知义务。

传染病医院被判担主责

7月4日上午,张悦的母亲苏彩莲终于拿到了沧州市运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沧州市传染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和吕其联、谭海梅夫妇共同赔偿张悦各项损失47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沧州市运河区法院认为头孢类药物的使用是导致原告张悦身体伤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张悦与三被告之间系医患关系,本人并无过错。

第一被告在为张悦诊治和用药的过程中,尽到了普通医生应尽的义务,符合相关医疗操作规范,也无过错。

第二被告吕其联、谭海梅夫妇,在对原告诊治及用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而被告沧州市传染病医院作为本市唯一的专业预防、治疗传染病的医院,排除原告张悦是否属于麻疹疾病并不困难,但其却在为张悦抽血化验呈阴性后,继续按麻疹治疗且使用头孢类药物,因此被告对原告张悦属于误诊误治,并导致其伤残的最终出现,应负主要责任。

结合原告张悦分别在被告吕其联、谭海梅的个体诊所及被告沧州市传染病医院治疗时间的长短、医疗专业技术条件、对病人的处理手段、态度、最终结果的出现等因素,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酌定二被告的过错比例为二比八。

经过对原告张悦主张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核定,法院判决被告吕其联、谭海梅夫妇赔偿原告张悦损失约9.5元,被告沧州市传染病医院赔偿原告张悦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手捧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苏彩莲觉得一家人终于看到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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