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道下裂手术后成尿瘘
案例报告:尿道下裂手术后成尿瘘,违约还是风险?四龄童将医院告上法庭
[日期:2012-01-04] 来源:尿道下裂 作者:尿道下裂 阅读:133次[字体:大 中 小]
一赵姓小童因先天性尿道下裂,在江门市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尿瘘,经该医院进行尿瘘修补术后未能治愈。小童家长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8782元。该案经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违约,驳回小童的诉讼请求。
事件:小童术后尿瘘未愈
1997年,余女士发现4岁的儿子小赵排尿口位置异常,遂于同年12月17日,将儿子送入江门市某医院外科一区治疗。经诊断,小赵患先天性阴茎下曲和阴茎型尿道下裂。次日,经余女士签字同意,医院为小赵施行阴茎下曲纠正术及膀胱粘膜尿道成形术。术后,小赵逐渐康复。1998年1月10日,医生进行病房查房时,发现小赵排尿时阴茎根部见小量尿漏。在病情记录单上,记录了医方的观点:估计伤口不大,会逐渐愈合。当日,余女士为小赵自行办理了出院手续。2002年7月15日,小赵因医治尿瘘再次入住该医院外科五区,经诊断为尿道下裂术后尿瘘。2002年7月16日,经余女士签字同意,医院为小赵施行尿瘘修补术的外科手术。2002年7月27日,在病情记录单上记录小赵在排尿时仍有少许渗漏。当日,余女士为小赵自行办理了出院手续。2004年7月,家长因小赵的尿瘘问题未解决而提起诉讼。
原告:医院手术差错造成尿瘘
原告诉称,治疗先天性尿道下裂本属于一般的外科手术,却因被告手术治疗上的差错造成手术后尿瘘。且被告在原告第一次出院记录中记载全部护理诊断评价结果:全部实现;出院状况:痊愈,无出现护理并发症,证明被告治疗马虎,有差错。经第二次手术治疗后尿瘘仍未能治愈,给原告生活和学习造成极大困难,给原告及家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多次手术都未能达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已构成违约。
被告:医疗过程无违反医疗规范
被告辩称,先天性尿道下裂并非一般的外科手术,手术较复杂,手术成功率仅在70~80%,尿瘘为最常见并发症。尿瘘修补术后成功率在72.2%左右。造成上述情况受多方面客观因素影响,并非手术差错。原告先天性尿道外口位置异常,医院为其进行手术的年龄是4岁4个月,选择时机合理。尿道下裂的唯一治疗方法是手术治疗,本例术式采用阴茎下曲矫正术、膀胱粘膜尿道形成术,术式选择正确。院方已履行告知义务,手术前谈话告知原告家长余女士,手术后有尿瘘或吻合口破裂以致需二期手术可能;第二次手术前同样告知原告家长,术后有尿瘘的可能。监护人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原告手术阴茎下曲已得到矫正,仅出现并发症尿瘘,手术是成功的。本例中院方已按《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的要求进行治疗,医疗过程符合行业标准。原告尿瘘的出现是手术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防范该不良后果的发生。并发症是医学上不可抗力因素。故医院不存在违约。
法院:医院不承担风险责任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先天性阴茎下曲和阴茎型尿道下裂而在被告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和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双方举证的手术记录及病情记录单可看到,被告对原告的病患诊断正确;被告为原告施行阴茎下曲纠正术、膀胱粘膜尿道成形术及尿瘘修补术,记录的手术过程流畅、真实,符合操作规范,并无不当。原告以出院评价项目证明被告有差错,因该评价是院方护士个人观察记录,该项目并不能反映整个治疗过程,也不能反映被告的违约行为,故其主张理由不成立。对原告施行两次手术可能出现并发症尿瘘的风险,被告已在术前告知原告,原告的亲属也签字同意手术,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法律只追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诊治原告的先天性阴茎下曲、阴茎型尿道下裂和尿瘘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其医疗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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