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洁癖无益于反腐败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案情近日公布:天津地铁公司党委书记王春清向中纪委举报该公司总经理高怀志贪污受贿,高怀志则在“双规”期间检举王春清受贿。最终,王春清、高怀志二人双双落马,分别获刑十三年和二十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这是一起由“窝里斗”导致“一锅端”的典型案件。然而,不少网友和评论作者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认为王、高两人之落马,关键不是因为腐败,而是因为分赃不均,打破了权力的平衡,由“权力内讧”暴露了原形。反腐败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样的反腐败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不但不值得肯定,反而是制度反腐的大敌。
笔者对这种“工具论”不敢苟同。因权势人物之间或权势集团之间的争斗、内讧而引发权力斗争,是反腐败借以展开和深入进行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没有个人恩怨。“工具论”认为前一种情况只是权力斗争,后一种情况才是反腐败,而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是实打实的反腐败。
在反腐败过程中,纪检部门、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检举揭发等渠道发现线索、扩充信息,权势者之间的权力斗争,往往能在客观上对此有所“贡献”。中国的反腐败如此,法治发达国家的反腐败同样如此。你可以说权力斗争利用了反腐败的名义,反腐败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同样,你也可以说反腐败利用了权力斗争的手段,权力斗争成了反腐败的“工具”。反腐败能从权力斗争中“借力”并取得实际成效,有什么不好呢?
毋庸讳言,反腐败的线索或突破性进展如果缘起于实权人物“内讧”式的权力斗争,这样的反腐败的确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大量事实表明,举报者完全出于公心而非私怨,这样的反腐败未尝就没有“偶然性”。反腐败要从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入手,从一件件具体的案子查起,谁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将所有贪腐分子一网打尽。关键是要不断完善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即便举报者是为了谋取私利、发泄私愤而举报,权力内讧者是为了打击对手而发难,但只要进入反腐败程序,就应当严格按照反腐败逻辑和法律规定予以查处,而不必过多考虑举报者和权力内讧者的真实动机。
以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内讧”式的权力斗争动机不纯、缺乏正义性和道德价值为由,就否认权力斗争在反腐败中的现实作用,是一种典型的“观念洁癖”。权力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权力斗争可以为反腐败所“利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反腐败如果固守“观念洁癖”,一概拒绝“利用”权力斗争,并不能增加反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价值,反而很可能削弱反腐败的实效,甚至令亲者痛仇者快,最终对反腐败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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