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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诗短信背后的权力洁癖

发布日期:2014-10-21 02:49:56 浏览次数:1600

10月16日,四川一乡干部因群发“七律诗”短信,“侮辱”县领导,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县纪委也对作者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全县通报。当事人称,发短信的初衷是希望克服形式主义。(11月6日《华西都市报》)

又见官场因言获罪案!自2006年10月重庆发生“彭水诗案”以来,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短信诽谤案”等多起公民因言获罪案件随后接连发生。这些案件在具体情节上均有不同,但主要过程却都一样,都是“群众批评官员,法律将其治罪”——看来,批评与质疑政府官员,确实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

公安局的拘留理由是:“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只是将官员称为“饿狼”、“饭囊”便构成侮辱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七律诗”短信事件让笔者想到了美国新闻史上著名的“曾格案件”:1733年,美国的德国移民曾格在纽约创办了一份报纸,总督令首席法官以“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起诉,并将其逮捕。当时最有名气的律师汉密尔顿对指控进行了反驳:他指出诽谤罪只有在言论不实才成立,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最后,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判曾格无罪;而汉密尔顿在辩护中所提及的原则,半个世纪后被美国政府制定的诽谤法案采纳。

“曾格案件”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在此之前,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凡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与“曾格案件”相似,在“七律诗”短信事件中,警方同样没有查证吴正春的言论是否属实,便直接将其拘留,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我们应该看到,“七律诗”短信的核心内容是批评当事官员的形式主义。而从吴正春的辩解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地官员组织群众工作队开销不菲,确有作秀的嫌疑。

仅仅被一条内容隐晦的短信所批评,仅仅被人比喻成‘饿狼’、‘饭囊’,当事官员便动用警力予以打压,不得不说是这位官员的权力洁癖发作:这种权力洁癖表现是“凡对自己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侮辱诽谤”——这与270多年前西方封建王朝的禁令法律何其相似!对于层出不穷的因言获罪案,有论者呼吁官员要有雅量。但是,我们面对暴戾张狂的权力、自以为是的官员,寄希望他们有雅量无异于与虎谋皮,因为这些官员根本就不知道质疑与批评乃是公共政治的常态。

一系列因言获罪案的出现表明,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批评的自由、言论的自由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的罪名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继续层出不穷;而与此同时,官员们听不得任何批评的权力洁癖则会更加严重。

不久前,江苏省常州市市长王伟成网上发帖辟谣,以应对群众的批评,引来一片喝彩。但“七律诗”短信却又让我们看到保护公众权利、革新政坛气象仍然任重道远。(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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