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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持刀捅伤5人被判12年 或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发布日期:2014-11-06 17:00:01 浏览次数:1595

被告人刘某,男,46岁,淮南人,去年下半年来肥,居无定所,主要在瑶海公园、火车站周边游荡。去年9月4日,在合肥市站前路、火车站广场、淮河路步行街等地,相继发生5起持刀伤人事件。流浪汉刘某,正是这一系列伤人事件的凶手。不过,这并不是刘某伤人作案的全部数目,据指控,从去年6月至9月,刘某先后实施了8起持刀伤人事件。

庭审中,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先后轻伤、重伤,另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被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流浪乞讨人员财物,致四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法院决定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合肥精神病医院精神鉴定专家向记者介绍,刘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这一类患者具有高度攻击性,其攻击行为主要受偶然动机、情绪因素,或本能愿望所驱使,一般缺乏预谋。”

那么,这种人实施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该专家表示,“人格障碍并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根据实际临床诊治情况,一般属于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范畴,这类患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即使是精神病人实施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专家强调,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或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的,都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鲁岩张倩本报记者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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