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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唇裂未检出 孕检医院是否该赔

发布日期:2014-10-02 11:36:29 浏览次数:1595

【基本案件】因孕期未检出腹中胎儿先天性唇裂,女婴父母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晶晶诉称:其母亲自怀孕开始到被告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按医生的要求在医院建档,看看法制手抄报。定期孕检。期间共进行了六次超声波检查,检查结果均为:“胎儿面部、口鼻、上唇连续”、“胎儿完全正常”。从而对原告父母产生了直接的误导,以致最终足月产下原告晶晶,为先天性唇裂且左鼻孔塌陷的先天畸形,需长期后续治疗。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晶晶的父母认为,该医院要求产妇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检,原告的母亲按医生要求缴费并定期检查,仍没有在孕期检查出原告的面部畸形,贻误了终止妊娠避免畸形的时机,造成晶晶身体、精神上的创伤和原告父母的经济、精神损失,被告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康复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等共计十五万余元。

【法律分析】

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

(二)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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