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
新華網成都9月5日電 志賀氏菌就是通常所稱的痢疾桿菌,它導致的食物中毒全年均有發生,但夏、秋兩季多見。中毒食品以冷盤和涼拌菜為主。熟食品在較高溫度下存放較長時間是引發志賀氏菌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據成都市疾控中心主任傅小魯介紹,志賀氏菌的外環境生存能力較差,在陽光下30分鐘可被殺死。但該菌耐寒,在冰塊中能生存3個月,在牛奶、水果和蔬菜中可生存1至2周,被污染的衣服、用具等可帶菌數月之久。
據相關醫學資料表明,食用被志賀氏菌污染的食物,一般情況將在6至24小時內出現如下癥狀:惡寒、發熱、嘔吐、腹痛、頻繁的腹瀉,水樣便,混有血液和黏液;嚴重者出現(兒童多見)驚厥、昏迷,或手腳發冷、發紺、脈搏細而弱,血壓低等表現。
發生志賀氏菌食物中毒不要驚慌,嘔吐、腹瀉輕的可口服糖鹽水,應用抗生素。發熱達38攝氏度以上或出現精神差者應及時到醫院治療。
傅小魯說,為了防止志賀氏菌食物中毒,首先不要食用存放時間長的熟食品,注意食品的徹底加熱和食用前再加熱。同時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飯前便后必須徹底用肥皂洗手。不吃不干凈的食物及腐敗變質的食物,不喝生水。因為健康人咽部葡萄球菌帶菌率可達20%至40%,所以制作生冷、涼拌菜時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及操作衛生。(完)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 的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 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的機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 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三章 調查與控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 《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 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有關技術要求,應當 執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的規定。
第4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 的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 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的機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 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三章 調查與控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 《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 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有關技術要求,應當 執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的規定。
第4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 的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 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的機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 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三章 調查與控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 《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 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有關技術要求,應當 執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的規定。
第4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 的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 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的機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 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三章 調查與控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 《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 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有關技術要求,應當 執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的規定。
第4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跨轄區 的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 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本地區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報衛生部及其指定的機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 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三章 調查與控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組織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 《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條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 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確認的內容、程序及有關技術要求,應當 執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的規定。
第4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隱瞞、謊報、拖 延、阻撓報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食 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以往衛生部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日期:2006年8月29日 - 來自[醫療衛生類]欄目
群體性急性食物中毒的救治與護理管理體會
【摘要】 目的 探討群體性急性食物中毒如何爭取時間進行規范、有序、高效地搶救。方法 對3批共112例急性食物中毒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總結。結果 搶救工作忙而不亂,秩序井然,3批中毒患者搶救成功。結論 要使搶救工作緊張有序,效率高,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護理搶救指揮系統,與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合理地使用人力資源,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才能使組織內部井然有序,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功能,團結協作,為同一目標而努力工作,確保群體性食物中毒患者的搶救成功。
【關鍵詞】 群體性;急性食物中毒;搶救;護理管理
我院于2001年5月~2005年7月成功地救治3批共112例群體性食物中毒患者,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第1組:本組病例共52例,年齡3~76歲,其中男19例,女33例。共同的臨床表現為: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癥狀。事后查明原因是某酒店食用變質食物,導致就餐者集體中毒。
第2組:本組病例共33例,年齡6~54歲,其中男19例,女14例。共同的表現為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少數患者出現高熱、意識障礙。事后查明原因是某校食堂豆漿未煮熟,導致就餐者集體中毒。
第3組:本組病例共27例,其中男15例,女12例。年齡3~89歲。臨床表現均有惡心、嘔吐、抽搐。重癥患者出現口吐白沫、意識障礙、呼吸停止。事后查明原因是某宴席誤用毒鼠強,導致就餐者集體中毒。
2 護理管理體會
2.1 建立健全完善的護理搶救指揮系統
2.1.1 成立護理搶救隊 我院從1997年120急救系統成立以來,護理部各系統(內科、外科、門診)及各臨床科室均成立了護理搶救管理網絡、護理搶救隊。護理部主任任組長,成員為各系統護士長、科室護士長及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搶救技能及家庭居住離醫院較近的護理人員。
2.1.2 建立護士搶救通信錄及聯系網 護理搶救隊成員、護士長通信錄及聯系網在醫院總值班護理部備案,便于搶救時人力的調配。護理部將通信方式打印成冊,搶救隊成員、護士長人手一本,保持有效通信24h通暢。
2.1.3 護士長值班制 我院自2000年起除120急救系統24h值班外,實施了護士長值班制。凡在夜間雙休日、節假日均有1名護士長值班。值班護士長除對護理人員的行為規范進行監督外,更重要的是保證醫療安全及行政安全。凡遇有大型車禍傷或集體中毒事件(3人以上)時,120急救系統均要報告值班護士長,值班護士長再根據情況通知相關人員,并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工作。我院由于護理搶救指揮系統的制度健全,反應迅速,組織得當,將人、財物、合理調配,為3批群體性食物中毒患者的搶救贏得了寶貴時間,保證了搶救的成功。
2.2 中毒患者院前急救的管理 快速反應、及時的院前處理是搶救成功的關鍵。食物中毒后盡可能早地反復洗胃,防止窒息和控制驚厥是急救的重點,尤其是群體急性中毒更是需要急救中心具有快速反應能力。本組3批中毒患者,第1、2組從我院120急救系統接到電話到接回所有患者僅用了15min,無一例死亡。第3組因發生地點在偏遠農村,120急救車接到電話后2min內四輛車全部出動,接回所有患者用了30min,中途6例患者強直抽搐、呼吸停止死亡。其余27例無一例死亡。
2.3 院內急救管理
2.3.1 急救人員的調配 護理搶救指揮系統在接到急救電話后,值班護士長立即電話通知搶救隊人員,迅速奔赴科內投入搶救工作。由科主任、護士長組成搶救指揮小組,將搶救成員按醫生1名、護士2名為一組分成若干搶救小組,為方便搶救和觀察,騰出病房集中使用,備好用物,統一人員分工,呈流線操作,如:接診、安置、洗胃、輸液,觀察等。同時備好急救用物,如氧氣、洗胃液、藥品等,為搶救工作做好準備。
2.3.2 統一指揮,快速分診,妥善安置 當成批患者送入科室時,現場出現病人多,醫護人員多,圍觀人員多,記者多的局面,容易造成搶救場所秩序紊亂,必須采取統一指揮的原則,樹立3個第一:即時間、患者、效率第一,各搶救小組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各司其職,將中毒者迅速按輕重分別安置。尤其是頻繁抽搐的危重患者,立即送到監護室、急救室專人搶救。
2.3.3 催吐、洗胃 充分清除胃內容物,防止毒物進一步吸收。對已出現驚厥患者,應在大劑量應用鎮靜劑后開始洗胃。患者神志不清、驚厥時禁催吐。
2.3.4 迅速建立靜脈通道 洗胃的同時,迅速建立靜脈通道,及時抽血送檢驗科做檢驗,明確診斷后給予靜脈注射特效解毒劑。重癥患者建立2條靜脈通道,對頻繁抽搐者,及時給予鎮靜、止痙處理,保持呼吸道通暢,必要時行氣管插管機械通氣維持呼吸。
2.3.5 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 因涉及成批人群中毒,我院及時向市防疫站、公安局、市政府匯報,在進行搶救時行原因調查及毒物分析,并獲得保安人員的支持,在搶救現場拉起警戒線維持秩序,使搶救工作井然有序。
2.3.6 記錄病情變化 在搶救的同時,各搶救人員應客觀、準確、及時、完整的記錄病情變化。
2.4 急救物資的管理 護理部要求急診科護士長平時做好急救物資的準備,隨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以保證成批患者搶救的物資使用。特殊情況的重大搶救,可及時與總務處、器械科聯系,保證急診物資的供應。后勤物資的有力保證,為我院3批群體中毒患者的搶救成功奠定了基礎。
2.5 積極加強健康教育,制定干預措施,預防食物中毒發生 教育患者不要進食變質食物,加強餐飲業人員的管理及有毒物品的管理。
作者單位: 432100 湖北孝感,孝感市第一人民醫院
(編輯:江 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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