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暂行半世纪迎立法 高温作业中暑属工伤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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