缢死绝非全都是自缢
“缢死绝非全都是自缢”,对于任何一位职业法医而言,这句话相当于生活中一加一等于二的说法一样,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
原本真得不打算再在自己的博客上对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涉及法医鉴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了,一是因为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的生活中而不是工作中,我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状态负责;二是因为我很不愿意让自己的博文不幸成为坏人们玩弄政治的工具,有鉴于此,我再次郑重声明,王雪梅决不是什么维权斗士,更不是什么时代楷模,作为一名履行天职的职业法医,我只做自己必须做的事情,我只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和自己的未来负责。
此文涉及的问题并非属于我的本职工作,之所以愿意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谈及,是因为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此类问题绝非发生在仅此一个案件上,作为一名敬畏亡灵的职业法医,这个现象让我感到有些害怕,作为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本、以文证审查为专业特长的高检院法医,我觉着有必要以此案为例,认认真真地向法医工作者们再次强调“缢死绝非全都是自缢”这个我们大家都应该知道的法医学常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对此案的分析并对法医鉴定提出的质疑,全部基于申诉人提供的文字资料中唯一一份能够反映死者死亡信息的某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我的分析和质疑仅仅是个人意见,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大家参考和批评,不管我的意见能否被大家接受,我只求大家永远记住“缢死绝非全都是自缢”这个法医学常识,除此之外,别无所求。
这是一个申诉长达八年之久的命案。在漫漫八年的申诉路上,申诉人一直以案情和发案现场上的种种疑点为据对三级公安机关做出的自杀结论提出质疑,我个人认为,仅凭申诉人提出的疑点,并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因为自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和行为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正常人的思维和判断能力,因此,用正常人的思维很难把握从而合理地解释和分析自杀者在死亡过程和死亡现场留下的异常心理和行为痕迹。
通过对鉴定文书的分析,我个人认为死者死于缢死的证据是扎实的:首先,尸表检验发现,死者颈项部有一个2厘米宽且生活反应明显的索沟,这说明死者被吊的时候还活着;其次,无论是肉眼的解剖检验还是显微镜下的病理检验,均没有发现其他致死性的疾病和损伤包括申诉人始终怀疑的所谓电击伤。
但是,此案重新鉴定的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所见,却分明提示死者缢死之前,有可能曾经与他人发生过激烈的搏斗。
尸表检验明确告诉我们,死者右手腕背侧有三处点状表皮剥脱;右肘关节外侧有一处1.5X1厘米表皮剥脱;腹部剑突下有一处5.5X2.8厘米不规则形表皮剥脱;右膝关节内侧有4.5X3.5厘米皮下出血。
我们都知道,死者在缢死的过程中,由于剧烈的抽搐,其身体与周围物体发生了猛烈的撞击,导致身体裸露部位出现表皮剥脱,比如说死者右手腕背侧的三处点状表皮剥脱,或者皮下出血,比如说右膝关节内侧的4.5X3.5厘米皮下出血,都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当2002年1月12号上午9时左右,一个被人发现吊死在本村村委会主任家大门上身穿棉衣的55岁男性尸体,不仅右肘关节外侧有一处1.5X1厘米的表皮剥脱,而且腹部剑突下还有一处5.5X2.8厘米不规则形的表皮剥脱,这样的尸体现象,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死者在缢死前,身体曾经遭遇过体表的擦伤,至于这两处体表擦伤究竟是自己所为还是他人所为抑或是意外使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解剖检验明确告诉我们,死者颈部浅层肌肉未见明显出血,深层肌肉出血明显。这个检验结果,有理由让我们高度警觉,死者颈部除了皮带缢吊外,还可能曾经存在一个能够仅导致颈部深层组织出血的外力。
假如死者颈部深层肌肉的出血,是由于死者皮腰带这个作用于死者颈部的物体对缢吊的颈部施加的直接压力所为,那么,根据力的传导规律,颈部的皮下和颈部的浅层肌肉均应该出现相对颈部深层肌肉更为明显的出血。此案,死者的颈部皮下组织和颈部浅层肌肉并没有明显的出血,而颈部的深层组织却有明显的出血,这就高度提示,导致死者颈部深层肌肉出血的外力有可能并非来自于已经在死者的颈部形成明显缢沟的皮腰带。此案,皮腰带作用在死者颈部的力量,虽然足以将死者的呼吸道压闭,导致死者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是,这个力量却有可能并没有破坏颈部血管的完整性,从而导致颈部皮下组织和肌肉组织的出血,这样的现象在缢死案件中,并不罕见,尤其是体力极为虚弱或高度昏迷失去自我保护能力的人。
综合此案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的异常发现,我们不得不对此案的自缢结论提出质疑,并对尸体为我们展示的特殊语言进行如下转译。
原本是到村主任家与其说事的死者,在发案现场与他人发生了身体冲突,在激烈的争斗中,颈部被他人扼压,由于身穿的棉衣在打斗的过程中上移,使得颈部受到棉衣的保护,在柔软衣物的衬垫下,颈部并没有直接与他人施加的徒手接触,因此没有在颈部形成扼痕,也没有形成颈部浅层的出血,但是,在柔软衣物衬垫下的外力较大面积的挤压下,颈部深层肌肉却受到其下骨组织的挤压,由于骨组织对颈部深层肌肉形成的反作用力,从而导致损伤及明显的出血。
在此,我要强调一个法医学常识,位于颈部骨组织浅层的颈动脉肩负着向脑组织运送血液的重任,现在,通过解剖检验,我们已经知道,死者颈部骨组织曾经在生前受到压迫并导致颈部深层肌肉的出血,这就意味着已经告诉我们,死者颈部的生前扼压足以导致死者因颈动脉压闭而出现了深度昏迷,当处于激情状态下的扼压者发现这一情况后,以为自己的过激行为误杀了死者,为掩盖事实真相,在案发现场(自己的家中)用死者的腰带制造了一个自缢现场。
遗憾的是,我们并不知道死者死亡之前的衣着情况,也不知道现场的具体情况,假如死者被人扼压时,身体呈仰卧位,两人的相对运动会导致被压者上衣下摆上翻,将肚皮裸露,扼压者此时如呈跪姿压在死者的身上,穿在膝盖外面的衣物则有可能与死者裸露的腹部产生相对运动,这样的相对运动就可以形成死者腹部剑突下那处5.5X2.8厘米不规则形的表皮剥脱,不过,这样的分析只是各种可能中的一种,虽说肯定会遭到非议,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总比在自缢过程中形成了腹部剑突下那处5.5X2.8厘米不规则形的表皮剥脱要合理些。
如果一定要对此案作出自杀的结论,从法医学方面至少应该向申诉人出示两个技术证据:第一,必须证明颈部深层肌肉出血的部位与颈部缢沟具有明确的关联性,我个人认为,即便此案死者颈部深层肌肉的出血恰在缢沟处,也不能绝对排除除皮带之外的其他外力,假如该出血超出了皮带作用力的范围,当然就不是缢吊的行为所能够解释的了;第二,必须对胸腹部的表皮擦伤做出合理的解释,当然如果经过病理检验,证实胸腹部的这处让我们高度怀疑自杀结论的表皮擦伤,根本就不是死亡当天形成的,那就更有说服力了。否则,这两个疑点将永远会被申诉人怀疑下去。
我个人认为,此案,在尸体外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出现了不能够用自缢解释的异常现象的情况下,仅“根据死者上下肢等部位未见明显的防御抵抗伤痕”,“根据索沟宽度为2厘米和自己的腰带宽度相一致;根据颈中索沟的走行情况并有明显的提空现象”,就断然做出“系生前自缢身亡”的分析,是非常可怕的!
“缢死绝非全都是自缢”,在受害人失去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在相对隐蔽的作案现场,由他人伪造的自缢即他缢案件并不罕见,在这类案件中,法医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在尸体上发现了用自缢并不能够解释的异常尸体现象,就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仅作出生前缢死的分析判断,至于究竟是否确系他缢,应该由侦查人员最终做出判断。
首先想说的是申诉人(很有可能是家人)的心态。
理由:1.申诉人长达8年就此案件进行申诉,可见他与死者关系之密切。
2. 死者是早上2002年1月12日早上9点钟,是星期六,天已经亮了,如果是他杀的话,再吊起来,这么复杂的工序,很有可能被人看见,除非凶手不止一人,有人放风。要是这样,就证明凶手和死者是认识的,有利益冲突的,要是劫杀的话,就根本没有必要做出死者像是自杀的。可能是警方排查了所有关系人,无可疑之处。
3.这时候正是春节前,忙不完的事,应酬,很有可能会造成心理波动,产生自杀之心。
4.假设:与死者发生冲突的很有可能是死者的亲人,如子女,他们打一架后,甚至想掐死老人(出现第一处较),最后始终没下手,放下狠话,说不和他过年,走了,老人认为自己盼了好长时间,终于盼到子女回来了,没想到会等到这个结果,自己的骨肉还想害自己,心灰意冷之下,选择了自杀。
死者的家人为什么要申诉呢?
1.想想看自杀和他杀的区别,很有可能是为了保险
2.一个人能自杀,一般来说都是对人生绝望的表现。对一个子女孝顺的人来说,很难会走这一步。他们为了自己不被人指指点点,也要说是他杀,也要长年申诉。
再说说可能与法医有关的事。
指甲缝里是最容易留下证据的地方,作为一个55岁的男人,也不会像女人一样,成天修指甲。如果死者在清醒的时候被人扼住脖子,手下意识的会试图扒开凶手的手,在指甲缝里很有可能会留下凶手的皮肤或衣物纤维组织,当然,凶手戴胶皮手套除外。当然,如果是家人做的话,他可以说,我是死者的亲人,在他身上找到我的纤维有什么奇怪的?
很多法医都是在接到报案后先到案发现场,勘察过现场后,初步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他杀时确认凶器等,然后尸体才会运到实验室进行详细解剖,加以取证。
本案因为缺少的信息较多,无法找到现场的状况,所以很难确定死者是他杀.在加上很有可能警方在询问过其邻居后得出,死者性格孤僻,精神状况不稳定等有可能产生自杀心理的证词,55岁本来就是一个更年期年龄。
以上分析来看,能够申诉成功难度不小。
塞上江南2010-11-17 11:16:01[回复] [删除] [举报]
顿克非你好?我给你提供一下现场情况:一,案发时间和时间,死者徐新同,男,55岁,系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西徐庄人,2002年1月10日(农历11月27)从山西榆次市府营打工八年回乡,因年纪大了,决定不再外出打工。第二天(即11日)便到本村村主任徐云修家申请旧居照明线问题,当晚没见到主任,只见到主任的妻子焦江芬,事没办成。第二天即1月12日早上八点多吃过早饭后,再次去主任申请接电事宜,中途有人看见徐新同经过一小店购买一包烟,沿路碰见熟人边打招呼边村主任家走去。10点左右其弟徐同亮突然接到消息,说徐新同吊死在村主任家。
塞上江南2010-11-17 11:48:31[回复] [删除] [举报]
二,案发现场状况:当徐同亮跑到徐云修家时,已见院内站了好多村民,没一个敢上去抢救,在场有位老人给徐同亮提议赶快解下看有救没救,徐同亮急忙上去把吊在徐云修家大门左侧门闩鼻端上的徐新同解下来,请村医看了一下,村医翻了一下眼皮说已经死了,徐同亮赶快给南河县公安局打电话报案,此时才知道南河县公安局已接到有人先他报了案,事后知道是徐云修先报的案。
塞上江南2010-11-17 12:09:47[回复] [删除] [举报]
在现场人都目睹了徐新同被挂吊在村主任家大门左内侧门闩门鼻端上,其状:死者徐新同头戴棉帽,脸部表情比较平静,没有什么大的痛苦之状,嘴巴叼着烟蒂,混身上下有土,脖颈上套有死者裤腰带系皮带,打的死结且套小,身躯呈蜷曲委缩状,挂靠在低于本人1.69米距地面1.6米高的门闩鼻端上。
【假如死者颈部深层肌肉的出血,是由于死者皮腰带这个作用于死者颈部的物体对缢吊的颈部施加的直接压力所为,那么,根据力的传导规律,颈部的皮下和颈部的浅层肌肉均应该出现相对颈部深层肌肉更为明显的出血。】
【颈部被他人扼压,由于身穿的棉衣在打斗的过程中上移,使得颈部受到棉衣的保护,在柔软衣物的衬垫下,颈部并没有直接与他人施加的徒手接触,因此没有在颈部形成扼痕,也没有形成颈部浅层的出血,但是,在柔软衣物衬垫下的外力较大面积的挤压下,颈部深层肌肉却受到其下骨组织的挤压,由于骨组织对颈部深层肌肉形成的反作用力,从而导致损伤及明显的出血。】
这两段话是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也就是提出疑点的依据,深层肌肉为什么会出血?而浅层肌肉没有出血,按他的解释扼颈的时候是由于骨组织对颈部深层肌肉形成的反作用力,从而导致损失及明显的出血,我就想问一句,扼的时候有这种反作用力,而溢的时候就没有这种反作用力了吗?我认为扼的时候能形成这种反作用力,溢的时候更能形成这种反作用了,因为溢的力量更大。法医鉴定一般情况不会作出自溢的结论,自溢是由主办案件的人根据现场、死因、案情而确定。所以他这种说法我也很不赞同。
不需要你提醒,有几个法医不知道“缢死绝非都是自缢”?缢死的,法医一般不会单独根据法医检验情况定性,不象博主这么强大,看份鉴定书的文字就浮想联翩。
剑突部的擦伤如不是数日前的,按你所说更有什么“说服力”?颈部深肌出血范围能象你说的说明问题?颈部深肌出血,不扩散,范围就小,扩散,范围可能就大,你说的是否过于绝对?你提的这两条,有条件可以进行研究,但根本不可能起什么“决定性”的说明作用。请好好看看教科书,要么,你写一本教科书也行,别写错了害了大家。
如果是他人伪装,如果你是凶手,你会把人吊在自己家门上??你会给死人嘴里叨个烟头?佩服你这样的凶手,生怕警察找不到你。别说法医了,各位,你家门前吊过死人,你是兴高彩烈还是想搬家?你能保证不做恶梦吗?
没有其他条件,只能说上面的话。不象某些人,知道那么点信息也能联想一本红楼梦出来。
那些支持者,看的懂雪梅写的文字吗?懂得缢死的鉴别要点吗?了解此案的诸多细节吗?跟在后面就会点头称是,为什么是?为什么非?懂吗?知道自己支持的东西是对是错?不懂你凭什么去支持??
相信,看过雪梅此文,众人都以为自己懂了。
法医学真那么容易?缢死真那么简单?从一份鉴定书就能看到那么多?
可以这样说,此案,就算把当年的所有材料拿到我面前,也不一定就有条件彻底排除他缢,是“不一定”。这世上所有的事情都能清清爽爽水落石出象1+1=2似的摆在各位面前?不可能的。综合了证人证言、现场情况、尸检情况,应可以判断是自缢。
相信当年的水平,很多细节恐怕现在都缺失了,我不说,雪梅也不知道,因为你不是公安法医,不象我们天天要出这类现场,自缢和他缢的鉴别要点是什么?有时间给你的支持者们上上课吧。
当然,这些内容是法医病理学上没有的,去听听公安专家的讲座,然后再来说自缢和他缢的鉴定要点吧,别再给法医们丢脸了。
“假如该出血超出了皮带作用力的范围,当然就不是缢吊的行为所能够解释的了。”从博文看,“皮带作用力的范围”指的是“是由于死者皮腰带这个作用于死者颈部的物体对缢吊的颈部施加的直接压力所为”,位于皮带压迫部位浅层或深层。实际上,缢吊时,出血不一定发生在特指的“皮带作用力的范围”,在受到牵拉的远端也可以发生,例如,胸锁乳突肌的起始端。
“我们都知道,死者在缢死的过程中,由于剧烈的抽搐,其身体与周围物体发生了猛烈的撞击…”本人认为,在缢死尸体上不一定会有“剧烈的抽搐”及“猛烈的撞击”,非典型缢死尸体上会出现,但是在典型缢死上,“抽搐”及“撞击”要轻得多或没有(请见书上关于缢死的死亡机制)
“假如死者被人扼压时,身体呈仰卧位,两人的相对运动会导致被压者上衣下摆上翻,将肚皮裸露,扼压者此时如呈跪姿压在死者的身上,穿在膝盖外面的衣物则有可能与死者裸露的腹部产生相对运动,这样的相对运动就可以形成死者腹部剑突下那处…表皮剥脱…”不明白什么是“穿在膝盖外面的衣物”,如果是“裤子”,那么“裤腰”如何与“剑突下”发生“相对运动”?是古代的“大裤衩”吗?
博主说:“此案,皮腰带作用在死者颈部的力量,虽然足以将死者的呼吸道压闭,导致死者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是,这个力量却有可能并没有破坏颈部血管的完整性…”,然而,又说是“扼”这另一个外力造成了颈部深层肌肉的出血,我认为,“吊”与“扼”相比,“吊”的外力要大得多,相比之下更易“破坏颈部血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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