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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下车被冻伤车主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18 06:28:31 浏览次数:1600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面对下车后严重冻伤的残疾乘客,小客车车主后悔得直拍大腿。

近日,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小客车车主和汽车公司由于没有尽到职责,应给被冻伤的乘客赔偿2万多元钱。

2002年11月18日中午,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至北乐的小客车业主李某在车内卖票,当他要求乘客刚子(化名)买票时,发现刚子精神有问题。

小客行至一车站时,刚子站起来走向车门,李某以为他想下车,便扶着他走下了小客。“可别走丢了!”车主嘱咐刚子。

2003年5月,刚子的家人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得知:刚子正在南山医院治疗,并且已经住了181天。普兰店市民政局负担了刚子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原来,2002年11月18日,刚子从小客车下来后,在零下十几度的气温条件下一连走了3天,最后昏倒在雪地中。

2002年11月21日,普兰店市市民发现了他,便将他送到普兰店市民政局,民政局将刚子送到了南山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冻伤、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刚子的家人认为,车主李某和李某挂靠的汽车公司应该对刚子被冻伤负责,将李某和大连某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刚子出院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620.00元。

被告李某辩驳说:“我嘱咐他别走丢了,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至于他下车后冻伤了,与我无关。”

被告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也认为自己仁至义尽,并认为这件事跟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刚子是残疾人,无表达能力,但却放任刚子下车,其应当预料到刚子可能走失迷路或冻伤后果的发生,而未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照顾残疾人的利益,将其送到民政部门或当地派出所,结果刚子被严重冻伤。

李某给付刚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5318.00元,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李某给付刚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刚子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宣判后,被告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多数驾驶员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同时他们也认为,这起案例真的给他们上了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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